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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

案例一

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思考:

(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 (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1.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体现的是物的归属关系。《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3.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

4.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二

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线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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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嗣后,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但没有给予补偿。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

思考:(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2)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1. 沈某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所有权,即支配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沈某经批准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是一件好事。在法律上,他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权利,体现的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种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其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因此是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同的所有权地位平等,依法受到平等保护,不得歧视私人所有权。因此,私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 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也应当参照征收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

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电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电网改造中,使其成为国家农网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依照《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私人所有的动产,但须给予足额补偿。尽管县电力公司接受沈某的电力线路不是征收,但确实是将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未予补偿而接收,是国有企业公然侵占私人所有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违反《物权法》关于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对此,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损失,是完全有道理的。电力公司不满足其请求,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正当诉求,判决电力公司承担补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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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权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思考:

(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 解析:

1.没有。在本案李某和易某的交易行为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而买卖房屋的所有权才是物权行为。原因行为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而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但是,李某将房屋和房产权证都交给易某后,易某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易某尽管占有了这个房子,也使用了三年,但是他还是没有取得这栋房子的所有权。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因为法律仍然承认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处理这个案件,还要看法官如何裁量。由于没有所有权的转移,可以让登记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责令易某进行登记,使其取得所有权。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想要解除合同存在障碍;同时,李某的行为具有恶意,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因此,依照后一种思路裁判,更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案例四

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能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甲村所有。乙村上诉后,丙村持该土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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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所有。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错误,提出抗诉。

思考:(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什么?(2)证明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证据是什么?(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如何表现?(4)对所有权应当用何种方法进行保护?(5)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错误? 解析:

1. 所有权权属争议。在本案中,丙村拥有狗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并不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管领行为而丧失,仍然享有所有权。本案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是所有权权属争议。

2.所有权权属的基本证据,应当是物权登记簿上的记载,由于历史原因,本案争执的物权没有登记,丙村证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就是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据力应当肯定。

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既有积极权能,即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有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在甲村和乙村争执这个所有权的时候,丙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确权,是完全正当的。这就是所有权消极权能的体现。

4.对所有权进行保护,包括确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丙村行使的所有权保护方法是确权请求权。

5. 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是,丙村在本案中,对于甲村和乙村的争议享有独立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参加已经发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院必须准许,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原、被告争执的标的主张权利。法院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是一个严重的程序错误,因此,没有能够保护好丙村的所有权。当然,对于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检察院可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其实体判决为由提出抗诉。对此,法院应当在再审中纠正错误。

案例五

王华与李爱在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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