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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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使知识成为侦查破案的核心要件,侦查工作越来依靠科技手段,信息技术成为打击犯罪的新型武器和有效捷径。这就要求我们的刑侦人员必须要加强学习,努力去适应和使用新技术,而且必须有一大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高素质警务人员充实到刑侦队伍中。同时刑侦信息化的管理和推广应用都是以人的决策为先决条件的,这就要求各级侦查部门领导要积极提高自己的科学决策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促进刑侦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公平化的有效手段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而作为刑侦部门承担着大量的刑事执法任务,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执法水平、执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政府的法治形象和权威。

应当看到,近些年来刑侦部门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刑事执法行为也在进一步规范,但是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现象在刑事执法活动中仍大量存在,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①而刑事执法在程序上的错误和不规范也直接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诸如“处女卖淫”等案件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这就迫切要求刑侦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刑侦执法质量,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处理每一个执法环节,使每一个经手的案件,都经得起人民的考验,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加快刑侦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办案平台,依照权限和职责不同,各个民警在系统中依法进入各自的环节,在立案、办案、审核、审批、监督等程序上各司其职,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将整个办案过程在网上进行全程运行和监控,从而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对刑事办案的影响,切实做到刑事执法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公正化。

徐珠宝.以刑侦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刑侦工作跨越式的发展. [J]侦查论坛(第五

卷),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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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侦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公安信息化建设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 1994年建立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1999年提出“金盾工程”建设,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公安信息化基础建设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尤其在刑侦工作方面,现有的信息化体制很难适应当前刑侦工作的需求,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一部分侦查人员传统观念浓重,对刑侦工作信息化改革缺乏足够的认识,单纯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

受传统侦查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刑事侦查工作以人为主,惯性的强调侦查人员个人的力量,科技含量低,侦查方式单一,侦破案件多以人海战术为主的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作为侦查手段,既耗人又耗时耗财。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刑侦信息化建设虽然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有相当大部分的侦查人员依旧固守传统观念,思维狭窄,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现象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也往往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无法准确的掌握嫌疑人的犯罪动向,甚至在结案以后也得不到有价值的侦查思路。

现实工作中,信息化建设在相当大部分地区还处在形象工程的位置上,网络设备长期闲置,信息开发无人理会,甚至于很多民警包括领导的对信息化的认识还仅仅局限于设备和技术上,单纯的以为信息化建设就是硬件的采购和软件的引进,根本没有考虑到信息化的应用,更有甚者对信息化侦查始终持有怀疑和排斥的态度,极大地影响了刑侦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二)刑侦信息化建设缺乏科学规范,地域差异和需求脱节的现象比比皆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刑侦信息化建设存在地域差异,各地标准不统一。由于信息化建设进步与否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水平,受客观条件制约,因此刑侦信息化建设在各地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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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发展阶段,地域之间的工作进度差距很大。北京、浙江、上海、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刑侦信息化建设起步早、投资大,各种软硬件设备建设以及推广应用都走在全国前列。①相对而言,中西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刑侦信息化水平还很低,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根本谈不上应用推广。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地域差异直接导致了全国刑侦信息系统标准的不统一,各地的信息系统只能应用于当地侦查机关,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组成一个广覆盖、强联系、高效能的网络联合,对全国范围内的刑侦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2、刑侦信息化建设管理不规范

很多地方的侦查部门对信息化只注建设,不重管理,认为只要有投入就表示了对信息化的重视,完全忽视了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系统运行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开发、运行、维护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在广大民警还不熟悉信息化应用的情况下,懂技术的专业人员往往被束缚在释疑解难和系统维护上,没有精力去开发新的系统。(2)系统建设管理标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硬件的选择和软件的开发上。很多地方在系统建设初期,缺乏足够的调研和论证,盲从跟风思想严重,而全国范围内也没有一个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的机构,这就使得许多地方选择的硬件设施无法与后续设备衔接,无形中便造成了资源浪费甚至重复投资。而在软件的开发上,各地侦查部门在缺乏国家统一部署又不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的情况下,生搬硬套的使用别人的系统,其结果往往是驴唇不对马嘴。(3)系统内部管理不规范,许多地方的刑侦信息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信息系统的完善也往往伴随着边建设边使用的过程,这种过程的存在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信息系统内部标准的规范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刑侦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信息录入不规范、文档保存不规范、信息研习不规范、信息推广应用不规范等。

综上,刑侦信息化建设还缺乏一套能够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管理机制。 3、刑侦信息化系统设计和刑侦工作要求存在脱节

刑侦信息化建设以IT技术为依托,但绝不仅仅只停留在IT技术上,刑侦信息化建设必须要与刑侦工作紧密相连,只有能用于刑侦实际工作,并对其产生积极效用的系统才是刑侦部门所需要的。而在实际中,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开发者

王存远.浅析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广州公安科技”大讨论”论

文集,2004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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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是有科研技术却不懂刑侦业务的技术类人员,很多地方在刑侦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忽略了这一点,在搭建平台的时候没有能够与技术人员进行很好的沟通交流,结果造成了信息化系统建非所用,不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刑侦信息化系统后期建设及利用程度不高

刑侦信息化建设以服务刑侦工作为主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各地侦查部门的实际情况来看,刑侦信息化系统所起到的作用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1、信息资源共享无法有效实现

我国的侦查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部门、各地区的协作意识不强,同时许多业务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人为制造信息壁垒,再加上信息系统标准不统一,使得信息资源共享面临巨大困难,这不仅导致了信息资源浪费,也造成信息搜集渠道不畅通,信息资源来源不广泛,信息利用率低下,大大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效率。

2、信息研发利用程度不高

基层刑侦部门在情报信息的处理上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一方面,在查破案件、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决策等方面急需大量的情报信息,另一方面,大量已获取的情报信息在网上闲置,无人研判分析。这几年尽管刑侦部门一直强调刑事案件的研判,但多数基层侦查部门并没有安排专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3、系统后期建设使用不足

目前刑侦信息化建设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片面追求硬件的超强性,而不考虑是否能物尽其用,在刑侦信息系统中除了常用的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出入境信息系统、刑事案件信息系统、被盗车辆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指纹档案库等之外,大量的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相当缓慢,有的甚至因缺乏数据而闲置不用。

4、缺乏必要的系统安全维护

刑侦信息系统能否取得最佳效益,不仅在于信息网络的统筹建设,更需要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增补升级。许多系统在建设初期并没有能够全面考虑到其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不可能考虑到的,一旦遇到安全问题损失巨大,因此维护系统安全势在必行,加之刑侦部门大部分系统的研发和建设都依靠外界科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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