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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投资控制的内容

10.2.1核实工程量,进行实物量签认 10.2.2控制设计变更洽商,其中

1)建设单位决策性的改变如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工程范围和内容发生变更等;

2)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情况不符,绘制有错误,图纸与说明不一致; 3)施工单位由于施工的需要而提出的变更,由于材料、设备的供应而产生的变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破坏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等。 10.3投资控制的措施

10.3.1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及工程变更程序

1)监理工程师审核变更,洽商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变更要求.,无论来自那一方的变更,均需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大的变更(指原设计方案或增加投资)要报经业主批准;

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经验、新工艺及最佳的施工方案,合理化建议,节约开支,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3)加强投资信息管理,定期进行投资对比分析,如:投资规划分析,投资使用情况信息,任务量与完成任务情况信息,环境信息;

4)搞好与业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协作关系,为做好投资控制服务。 10.3.2工程计量及支付报表

1)由信息管理员负责认真核定施工单位报来的当月工程计量申报表; 2)由信息管理员负责认真核定施工单位报来的合同项目月付款申报表,最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交业主办理付款手续。 10.3.3信息管理制度

1)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的信息收集、整理,按规定编目,

输入计算机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定期工地会议或监理工作会议,信息管理员负责整理

会议记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打印分发;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质量状况以及工程质量的验收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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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检查承建单位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5)随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工作,并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11.合同管理

11.2合同管理措施

1)弄清合同中每一项内容,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三方关系; 2)用书面指示或文件代替口头指示;

3)考虑问题要灵活,管理工作要做在其他工作前面,如需某项资料应提前发出索取信函;

4)工程进行中细节的文件资料包括:信件、会议记录、建设单位的规定、指示,总监的决定,施工单位的请示、报告,监理的指令,记录、信函以及各种报表资料等,有关各方一旦发生争执,监理工程师以此资料和记录作为调解问题的依据;

5)对合同中的表达“含混”字句及时提出正确解释。 11.3合同管理制度

1)向有关单位索取合同副本,了解掌握合同内容,以便进行合同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各方面执行情况检查,向有关单位及时反映合同信息;

2)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和核定施工单位申报的实物工程量;

3)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分析,提出意见,并准确及时提供合同执行情况的有关资料;

4)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作,并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5)本工程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在监理月报中反映。 11.4索赔

为了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保证建设单位与各方签定的合同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事项的发生,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与各方签定的合同条款有无含混字句及分工不明,责任界线不清的地方,索赔条款内容是否明确;

2)协助建设单位,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按合同办事,以达到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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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洽商,特别要控制投资的目的;

4)对于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变更或洽商,事先要报告建设单位,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再签认有关变更或洽商;

5)在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完成以后,进行工程决(预)算,本着“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索赔界线,处理好索赔争议。

12. 监理工作制度

12.1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监理工程师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要求做出书面纪要。 12.2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当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可提出《工程开工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一般即可审批。 13.3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重要工序与特殊施工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报监理审查,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13.4材料、半成品检验及复验制度

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取样时监理人员现场见证,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填写建筑材料、构件报审表给监理审批。 13.5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工程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由提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业主协调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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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签证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13.7技术复核制度

技术复核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要求在分项工程施工中,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各项技术工作进行复核检查、严格把关,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 13.8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利与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监理工程师指令单”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或施工单位的活动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要求时,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工程停工通知单”(并报业主同意),指令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通知单”;

3)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使用“监理工程师指令单”外,可使用口头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13.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超出《规定》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 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应上报业主;

3)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工程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监理。对于重大的质量事故,应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复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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