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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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 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 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 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 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 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

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 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 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 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 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 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 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 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 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 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 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

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 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 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 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 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 决书、调解书等)。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

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 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 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发布黑名单、公告、公 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 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 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十六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 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 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 询等业务。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 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 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 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 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 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 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