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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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 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对象为当年度完工项目,考评重点是项目施工过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省厅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考评一次。

第六条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省厅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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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三个月内(且形象进度在±0.00以下)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 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提交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第九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上进行申报登记,列入创建项目。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申报项目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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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查同意,列入创建项目的,应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挂设“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牌匾(附件4),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创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共同做好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创建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版)》(闽建〔2016〕1号)进行日常监督考核,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出具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十三条 省厅将采取日常巡查督查或专门成立考核组的方式,对创建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的创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考核,按照设区市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不少于2个项目);考核组依据《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附件2)对施工现场创建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发现存在“一票否决”项目的,将取消该项目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参评资格,同时相应核减该设区市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创建项目在省厅组织的随机抽查考核过程中不存在“一票否决”项的设区市,将按一定比例增加该设区市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不少于1个项目)。

第四章 推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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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创建项目的创建情况及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推荐参与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参评项目”),参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优良; (三)项目的考评主体对本项目的考评结果为合格;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已实行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五)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序做法进行施工现场实体样板展示。

第十五条 创建项目施工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考评,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的;

(三)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局部)停工改正的;

(四)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达到50分及以上的;

(五)对照《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一票否决项》(附件2),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否决项的。

第十六条 经推荐的参评项目,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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