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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内容

土地革命时期土地政策

土地革命时期,第一个土地法是井冈山土地法,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第二个土地法是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毛泽东还和邓子恢等一起制定了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坚定的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广大贫苦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得到翻身,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发展生产和参军参战的积极性,为红军战争的胜利发展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初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以便使广大农民减轻负担,提高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争取地主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最大限度的团结一切爱国力量进行抗日民族战争,保障解放区的社会稳定。但抗战时期的这一土地政策也有局限性,封建势力虽有所削弱,但封建剥削关系仍然存在,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减租减息政策是一项适用于抗日战争这个特定历史时期的过渡性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过渡。之后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胜利进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政治上,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基础;经济上,为解放战争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人力资源上,土地改革为人民解放战争提供了取值不竭的人力资源,奠定了阶级基础。 建国初期土地政策

1950年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进行土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这次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改中对待富农的政策,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也是历史上土改运动中进行的最好的一次。 过渡时期土地政策

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广大农民从封建剥削制度下解放出来,农民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对他们不能采取剥夺的办法,只能引导、说服和教育,使其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以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土地改革后,党制定并贯彻执行了依靠贫下中农,团结其他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的农村阶级政策。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阶段:第一阶段是发展互助组,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第二阶段是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第三阶段是发展高级社,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 新时期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决定进行农村改革,给农民自主权,给基层自主权,这样一下子就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把基层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面貌就改变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调动了生产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改善了农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