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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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村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乡境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是指全乡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水面、滩涂、房屋、商铺、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乡各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乡纪检监察、财政所及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是农

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并报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竞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出租(售)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单项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各村民委员会经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含伍拾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委托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坚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投标、

项目开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订承包合同等工作步骤。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含伍拾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必须在乡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发布。 第八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l0%,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l0%,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时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招标和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办理具体招标事务,原则上可简化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进行发包,参加竞标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少于三家竞标的须阐明原因。

第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制度,各招标组织单位应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招投标档案报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

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的,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 乡纪委、财政所及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