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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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李明学利用单位小金库贪污作案11次,贪污公款199.7万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8次,收受贿赂81.9万元,巨额财产人民币586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76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个科级干部何以能在短短的3年间敛财千万元?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布此案基本案情和侦破经过的同时,分析了李明学犯罪的成因及案件带来的深刻警示。检察机关认为,贪婪成性的李明学职务虽不高,但手中大权在握,加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监督严重失控,导致其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走向疯狂。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李明学之所以铸成大错跌入深渊,除了他自己本性贪婪的主观因素外,企业内部财务混乱、监督和管理失控是重要外因。

李明学出生于一个贫寒的农民家庭,兄弟姊妹多,他从小生活困难,深感金钱的重要性。为了摆脱贫穷的命运,他发奋学习,1987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吉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物资管理专业。上大学的4年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李明学靠倒卖人参维持学业。1991年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当上了一名业务员。他贪婪的本性逐渐暴露,第一年就开始收受厂家的贿赂,后随着地位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对送上门的钱,无论多少,他都来者不拒,甚至发展到主动向厂家索要。特别是2002年1月以后,在担任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常务副经理、经理期间,李明学敛财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据调查,两年间李明学一家共存款7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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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可谓“日进万金”。

李明学所在的物资公司,是电力系统一个权力比较集中的下属机构,负责全市电业系统所有电力、电气物资设备的采购,每年经手资金上亿元。但是,推荐和采购哪个厂家的设备,什么时间付款,都由经理李明学一人说了算。他虽然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但手中大权在握,远非一般科级干部所能比。据李明学交代,每次开招标会,他都一个人住在宾馆,供货厂家的负责人和业务员在门外排着长队给他送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一般都放在事先装好的信封内。由于送钱的人多,行贿人员进屋后来不及细说,把信封放下就走,有的人实在等不及,就从门缝里将信封塞进屋内。其权力之大,由此可窥一斑。

李明学不仅个人大肆受贿,连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对外也有一条规矩:凡中标供货厂家,在结帐时必须支付物资公司1%—5%的回扣,名曰“技术咨询费”。这些数额可观的回扣,最终源源不断地流入公司的“小金库”。由于财务管理混乱,李明学可以不打任何收据,从“小金库”中随意支取现金,保管员也不问资金用途。每到月底,李明学就与会计核对帐目,再将帐目销毁,过往资金除李明学和会计以外无人知道。“小金库”实际上是李明学个人的“钱箱”,他贪污的199.7万元,都是从“小金库”拿走的。

李明学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敛财上千万元,还与其缺乏外部监督有很大关系。监督李明学的部门不止一个,郑州市电业局设有纪委,李明学上有主管局长,物资公司与其他处室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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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次物资采购时也都成立有招议标领导小组,监督他的部门和领导虽然不少,但多数是徒有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他们对李明学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察觉,直至案发。

6、利用电费管理中的漏洞进行贪污、挪用。电费收入是电力部门的主营收入,电力部门中发生的贪污、挪用和私分国有资产等很多都与电费收入有关。虽然各级电力部门都非常重视对电费收入的管理,但是由于电费的收取涉及城镇乡村的千家万户,涉及各行各业,管理面非常广,难度比较大,暴露的问题也很多。从发案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些电力部门尤其是乡镇供电所利用上级公司对其用电客户信息资料掌握不全(如隐瞒不报有关用户信息资料或故意将民商用户混淆)和对供电所电费收入财务监管力度不够及一些用户不需开发票等机会,采取收入电费不入帐进行贪污,或者私自截留电费设立小金库进行私分或挪用;二是电力部门一些涉及电费管理的抄表员、稽查员与一些用电大户相勾结,采用倒拨电表度数的方法,将本应上缴的电费截留私分。如南昌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职工王某,利用自己从事反窃电工作的职务之便,勾结有关用电大户倒拨电表,造成电力部门电费损失66余万元,王从中分得赃款12.63万元;三是抄录核计人员利用职权为不法分子偷电提供便利,从而收受贿赂。如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埔配电营业部抄表员夏某、郑某在抄录电表度数的过程中,告诉用电客户偷电方法,并多次共同收受该客户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四是经理财务人员合伙贪污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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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如:2005年陕西汉中东塔电力公司经理范茂全与财务科长刘超兰合伙贪污电费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分别被判刑12年、11年。石门三江口水电力公司原经理刘某伙同财务人员四人共同贪污电费20万元被判刑。五是贪污利息。如:湘潭电力公司电费抄收人员张某、蒋某利用职务便利勾结银行人员将其收取及保管的承兑汇票“短票长签”,贪污利息差额款几十万元。

(三)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次要因素。

①内部管理漏洞多,监督机制不健全,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②财务管理不健全,是导致电力行业贪污、挪用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产生的条件。

③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权力的相对集中,给诱发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④打击、查处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也是电力行业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2、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①法制观念淡薄

一是知不可为,偏要以身试法;二是对法律惩治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缺乏了解。

②价值观念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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