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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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0.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11.中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交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基本帐户,并严格按工程建设进度划拨。

(四)项目合同管理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相一致,约定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机制,明确违约经济处罚责任和标准。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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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发包合同中要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明确合同总价中工资总额、按月支付工资款的比例和程序,专业工程人工费参考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施工总包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人工费收支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申报工程施工许可时,将工资专户账号一并提交。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2.项目业主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房建、市政工程的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规定由住建部门压证(锁证)管理,其他行业工程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业主单位压证管理。 3.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业主不得同意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中标单位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随意更换的,依法进行查处。

4.工程款的支付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在未经决(结)算之前应不高于工程价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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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的80%。

(五)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

1.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应遵循国家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利于完善功能、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投资的原则实施。

2.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经项目业主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原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技术方案论证后,确需变更或增加的,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1)一般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变更、增加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或中标金额5%<含5%>以下的),由项目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行业分管副区长审批,再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2)较大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变更、增加金额在20—100万元<含100万元>或中标金额5%—25%<含25%>的),由项目业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审,报区政府行业分管副区长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再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3)重大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中标金额25%以上的),由项目业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审,经区政府行业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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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一般变更和增加如有争议的,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较大变更和增加如有争议的,报区政府区长审批;重大变更和增加如有争议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进行抽查审计管理,每年随机抽查率不低于10%。

(六)项目竣(交)工验收

1.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竣(交)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交)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2.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对工程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村道公路竣(交)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纪委和乡镇财政、交通、安全、项目业主等部门参加。报交通运输局备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项目资金管理及竣工决(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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