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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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存档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

3存档项目

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

3.1.1存档内容:进出口报关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发票、进出口装箱单、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商检证书、核销单),进出口议付资料(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或其他单证要求、议付发票、议付装箱单、提单、产地证、其他规定存档交单据);

按合同号顺序制作进出口合同台帐以及进出口明细

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

存档内容:进出口报关资料(包括进出口发票、进出口装箱单、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提单),进出口合同资料(进出口合同、进出口信用证、手册、加工贸易审批进程中各主管部门所有审批文件、手册核销资料);

单证员必须根据手册号进行存档管理

4工作制度

每一项业务操作完毕,操作员必须一周内整理留档资料进行存档;

月末由部门内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留档是否按规定操作;

进出口业务操作以季度为时间段。由部门主管进行抽查留档资料是否合格;

每一年度一次将当年产生的全部留档资料递交公司档案室

留档工作作为业务操作部门业绩考核一项内容

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作好书面工作交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进出口业务及与之直接关系产生的资料,一般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手续后保存三年,加工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三年,减免税设备应自办结海关解除监管(监管期:生产设备为五年)手续后保存三年。

查阅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

档案销毁,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上一级领导批准。

5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工作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