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word版SL176—2007)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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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主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办法按附录A执行。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4.4.1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表6。

表6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损失情况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事故类别 特大质量事故 >3000 重大质量事故 >500,≤3000 较大质量事故 >100,≤500 一般质量事故 >20, ≤100 >10, ≤30 ≤1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1000 >6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100,≤1000 >3,≤6 >30,≤100 >1,≤3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一定影响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4.4.2 “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

故调查报告。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

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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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

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4.3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l027—91和JJF1059—1999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4.5.9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附录C的规定。试块组数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

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SL53—9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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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

D。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4.5.11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5.1.1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5.1.2 条文中“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者,应按4.4.3及4.4.4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2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5.1.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内容与SL176—1996相同。 5.1.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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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5.1.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本条与SL176—1996标准的区别有三点:

(1)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定。

(2)增加了质量事故已处理合格的条款。

(3)增加了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的条款。 外观质量得分率按下式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实得分?100%

应得分条文中“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含外观质量得分率70%。

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是指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资料的类别或数量不够完善,但已有资料仍能反映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符合实际要求者。对达不到“基本齐全”要求的单位工程,尚不具备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的条件。

5.1.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5.1.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在SL176—1996的标准上增加了单位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结果的条件。对试运行期及施工期间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者,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研究原因。

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而设置。5.2.1 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5.2.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者,可评为优良等级。 5.2.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关键部位单元

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

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5.2.3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了主要分部工程的优良标准与一般分部工程优良标准相同;

(2)将单元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优良率由全部优良改为优良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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