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06000 施工合同管理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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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106000 施工合同管理

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确定施工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和反索赔。

2Z106010 施工承发包的模式

反映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施工任务承包方之间、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分类:

1、 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做为分包单位 2、 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发包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 3、 发包方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施工单位

内模 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 容 式 含 义 程 序 费用控制 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 合同管理 组织与协调 又称分别承发包,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目标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 1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投标报价较有依据,不确定性、合同风险降低 2通过招投标选择最好的施工单位,降低造价 3最后一份合同签订才知道总造价,早期控制不利 1可以边设计边施工,缩短建设周期 2多次招标,业主用于招标时间较多 3矛盾集中,业主管理风险大 1某些工作符合“他人控制”原则,对业主控制利 2合同交互界面较多,应重视合同之间界面的定义,否则质量控制不利 1业主招标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2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多 3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 1可决定所以工程的承包商选择 2负责所以承包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3业主管理成本高 1每个施工承包合同都可以实行总价合同 2规模很大,不可能也没有一个施工单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或总承包管理。 3发包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结构或施工的不同专业进行分解发包 工作开展程序不同 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再经发包人同意,也可分包。 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 1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依据 2开工前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3施工过程发生设计变更,则可能发生索赔 1全部图纸设计结束后,才能招标,开工日期迟,建设周期长,对控制不利 施工总承包模式 2Z106011 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熟悉)*2Z106012 施工总承包模式(熟悉)*2Z106013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熟悉)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管理型承包”,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 1某一部分图纸完成后再招标,分包合同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2降低工程造价 3没有合同总造价 1提前开工,缩短工期 特 点 1质量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业主对总承包单位的依赖性大 1只与一个总承包单位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减小 2所谓的“费率招标”,实际是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1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减小 1分包单位质量主要有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有时也有其他分包的横向控制 2总承包管理负责,减少工作量 1所有招投标等由业主负责工作量大 1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单位管理及组织协调,减少业主工作量 1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实行总价合同 1一般情况不参与具体工程施工,特许的一部分工程的投标施工 2 先进行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在进行施工。 业主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其 合同关系不同 施工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区别 施工分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由业主认可 招投标可以提前到项目尚处于设计阶段进行。工程可以化整为零,分别进行分包单位的招标 两种,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所有分包单位选择都由业主决策,单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须由总承包管理认可 可以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付款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 一般只确定总承包管理费,分包合同价采用实价, 他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 对分包单位的付款 合同价格 共同点 都要承担相同的管理责任,对施工管理目标负责,负责对现场施工的总体管理与协调,负责向分包单位提供相应服务。 2Z106020 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2Z106021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词语定义与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师也可根据需要委派代表行使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权利或职责。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取消了“工程师”的概念,明确了“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责任:

a、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及取得攻城建设所需的场外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b、 通过监理人想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材料。

c、 安全责任,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发包人的实施。对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由于

承包人原因的由承包人承担。

d、 治安保卫的责任,在现场监理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做好生活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承保人与发包人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e、 发生事故,承保人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承发包人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f、 发包人将持有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保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义务:

a、 遵守法律

b、 发出开工通知:委托监理人发出

c、 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 d、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e、 组织设计交底 f、 支付合同价款 g、 组织竣工验收 h、 其他义务

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a、 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b、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c、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通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d、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e、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义务:

a、 遵守法律 b、 依法纳税

c、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d、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e、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f、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g、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h、 为他人提供方便

i、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直至竣工后移交发包人为止。 2其他责任与义务:

a、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b、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和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及变动情况。 c、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等。 四、 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1、 进度计划:

a、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得到批准。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b、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实际进度和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的申请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在指示下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 开工日期和工期

a、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出前获得发包人同意。 b、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3、 工期调整:

A、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a、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 提供图纸延误

f、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B、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C、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任务,或监理人任务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承担费用。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D、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有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暂停施工

a、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c、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发包人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d、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指示。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向监理人提出书面请求,监理人在收到请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e、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指定日期内复工。

f、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准许其施工。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五、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质量保证措施文件(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相依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检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对所有部位及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自检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期限内检查。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按时

检查,确认后在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承包人方可进行覆盖。不合格的,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休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并做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定。若事后监理人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经检验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4)、承包人私自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清楚不合格工程: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责任。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试验和检验:

6.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6.2、现场材料的试验 6.3、现场工艺试验

六、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预付款:预付款的额度和与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2、工程进度付款:

2.1、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2.2、付款进度申请单: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申请单。 2.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进度付款支付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该支付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单位。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业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2.4、进度付款的修正:监理人有权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4、竣工结算

4.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2)、监理人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材料。 4.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的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若监理人或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或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否则视为违约 5、最终结清:

5.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发包人对此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材料。 5.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 3)、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按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七、竣工验收

1、含义: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1)、除监理人列入缺陷责任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外,合同范围内全部单位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和验收均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清单 3、验收:

监理人按不同情况处理: 1)、审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 2)、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发包人经验收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 4)、发包人不同意接受工程,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并承担费用。返工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5)、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4、单位工程验收:监理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5、施工期运行: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同意,证明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6、试运行

7、竣工清场:施工垃圾全部清场,临时工程已拆除,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材料已撤离,施工堆积物全部清理。

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人员机械均应撤离,除专用合同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八、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自竣工日期起计算。已经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应提前。 2、缺陷责任: 1)、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监理人应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损坏的原因。 4)、承包人不能再合理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3、缺陷责任期满:最长不超过两年。

4、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6、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Z106022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内容(掌握)

一、工程承包人(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对合同的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2、项目经理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承担损失。 3、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证件等,提供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与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3)、提供设备和设施,并承担费用 4)、提供施工道路 5)、负责整个场地的管理工作

二、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避免因分包人责任造成承包人违法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3、承包人指令: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4、分包人的工作: 1)、对分包单位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工程中使用。 3)、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办理手续,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内,合理进入施工场地。 7)、成品保护工作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分包合同价款的三种类型:固定价格(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在调整)可调价格(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成本加酬金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d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发包人不拖延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29d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Z106023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掌握)

含义:指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一、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羡慕管理班子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满足能源供应、通讯及道路畅通; 3)、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实施检测、监督和验收等;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6、向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7、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二、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 1、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

2、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期、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修改和各种罚款; 3、自觉接受管理

4、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5、应承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三、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四、劳务报酬

1、分类: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约定不同工种劳务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可采用固定价格或变动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则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动导致劳务价格变化以外,均为一次包死; 3、在合同价格约定,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乏力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按确认的工时计算,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