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柱县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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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2、市委政法委领导批示的案件列为交办事项或案件,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时上报查办情况和结果。

3、市委政法委执法监察室受理的人民群众上访申诉案件列为转办案件,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4、对有关承办单位报告的专办、督办案件办理结果,要由市委政法委执法监察室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办结事项,属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要求报办理结果的,要正式行文报告;属于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要向原批示领导专报。

(四)协助组织、纪检部门考察管理政法干部,依照有关组织、纪检工作程序进行。

六、执法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市委政法委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执法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市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依照有关违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落实执法责任制。政法部门拒绝接受正确监督意见或在限期内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市委政法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市委政法委监督意见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属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导致错案、错误处理,又不自行纠正的,或者对市委政法委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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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决议拒不执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人的处理根据党纪政纪及《政法干警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对未按规定处理的,市委政法委提出处理意见,所在部门要在要求的时间内执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对错案、错误处理的确认,由政法各部门认定,对有争议的案件,由市委政法委组织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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