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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中(《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 试用期内涉及到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支付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

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 关于法人分立、合并等情形劳动合同问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以上四条内容分别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4、15、37条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条内容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

█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利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利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不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女职工孕育期间待遇与休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三条为《劳动法》第61、62、63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

★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 关于劳动争议的程序

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 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第二章 HR法律热点案例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回答: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所以,就贵公司目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这种经济补偿金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其实,员工的业绩不好,不一定是员工的能力不够,也许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资源支持、必要的培训缺乏等等原因。HR应该做好沟通,弄清楚问题在哪里,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公司负责。所以,在这里,绩效的跟踪和面谈辅导变得非常重要。

2.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问题:我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由于特殊原因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而是支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