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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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项目名称: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审批内容:

下列民用核设施的操纵员执照审查和颁发,包括: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 受理范围:

1、核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核设施操纵员取照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评定过程已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现场监督检查;

2、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过运行操作培训,通过核设施主管部门的取照考核,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操纵员执照》者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其中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申请《高级操纵员执照》者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 审批条件:

1、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每一位申请取照人员的申请书(贴有照片)一式三份(格式见附表1-1)、照片一张(护照照片);

3、国家核安全局核准所需要的支持性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所在核设施主管部门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操纵人员考核标准。

2、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审核考核标准,并在30天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组建考评组织,确定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程序,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4、在开考15天前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派员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评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主管部门将通过考核的人员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6、国家核安全局将上述资料交技术审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7、国家核安全局将审核意见交操纵人员执照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形成核准意见。

8、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评单位的审核意见和操纵人员执照资格核准委员会的核准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者所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函复意见,并向被核准者颁发操纵员执照。 承诺时限:

1、国家核安全局自收到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

请人”的规定,技术审查时间由国家核安全局商技术审评单位及申请单位确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办理审评需要的表格下载:

无(申请单位按照法规具体要求自行编制) 审批结果:

国家核安全局将审核意见以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形式函复申请人所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并向被核准者颁发操纵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