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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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056—2012

块;

b) 速度传感器; c) 数据分析软件;

d) 驾驶人身份识别卡、导线、熔断器、定位天线等其它部件。 4.1.2 外观结构

记录仪主机应采用一体式标准DIN结构,各组成模块均应位于主机本体。采用1DIN结构的,主机前面板尺寸应符合(188mm±2mm)×(60mm±2mm)的要求,采用车辆仪表台嵌入式安装方式的记录仪主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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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尺寸应不大于1820mm×530mm;采用2DIN结构的,主机前面板尺寸应符合(188mm±2mm)×(112mm±2mm)的要求,采用车辆仪表台嵌入式安装方式的记录仪主机开孔尺寸应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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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mm×1000mm。

记录仪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金属机壳表面应有防锈、防腐蚀涂层,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显示屏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如采用铅封装置,铅封应完好。

4.1.3 文字、图形、标志

记录仪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符合如下要求: a) 耐久、醒目、规范;

b) 用以表示车辆行驶工况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的规定;

c) 显示器、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4.1.4 铭牌

记录仪应有铭牌,铭牌应符合如下规定:

a) 铭牌应安装在记录仪主机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应安装牢靠;

b) 铭牌上应标出制造商信息、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记录仪主机唯一性编号等内容。 4.2 电气部件 4.2.1 电源

记录仪的供电电源应为车辆电源。 4.2.2 连接导线

记录仪连接导线应使用温度特性等级不低于-40℃~105℃的阻燃低压电线。 记录仪基本连接导线的线色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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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记录仪连接导线线色

接口定义 电源正极 点火开关 电源负极 制动信号 车速信号输入 车速传感器电源正极 车速传感器电源负极 颜色定义 红 橙 黑 黄 蓝 棕 黑 说明 ON状态 4.2.3 插接器

插接器应位于主机后部。使用插接器时,插头两端的线色应相同。若有两个以上插头,插头间应不能互换。

在接插完毕后,插头和插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接触不良现象。 4.2.4 熔断器

记录仪如使用熔断器,应在使用熔断器处清晰地标出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 熔断器的安装、更换应方便。 4.3 电气性能 4.3.1 电源电压适应性

在按表2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试验后记录仪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表2 电气性能试验参数

标称电源电压 V 12 24 36 电源电压波动范围 V 9~16 18~32 27~48 极性反接试验电压 V 14±0.1 28±0.2 42±0.2 过电压 V 24 36 54 4.3.2 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

在表2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极性反接试验下,记录仪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允许更换烧坏的熔断器)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

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4.3.3 耐电源过电压性能

在表2规定的过电压下,记录仪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过电压试验。

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4.3.4 断电保护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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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录仪断电,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存储的数据应不丢失。记录仪的实时时间在断电后应正常保持15个日历天以上。 4.4 功能要求 4.4.1 行驶记录功能 4.4.1.1 自检功能

记录仪在通电开始工作时,应首先进行自检,自检正常后应以绿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工作正常,如有故障则应以红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故障信息。 4.4.1.2 数据记录功能 4.4.1.2.1 行驶速度记录

记录仪应能以1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实时时间、每秒钟间隔内对应的平均速度以及对应时间的状态信号。有效数据记录应不少于最近48个单位小时。

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4.4.1.2.2 事故疑点记录

记录仪应能以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行驶结束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等状态信号和行驶结束时的位置信息。

在车辆行驶状态下记录仪外部供电断开时,记录仪应能以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断电前20s内的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等状态信号及断电时的位置信息。

在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且有效位置信息10s内无变化时,记录仪应能以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断电前20s内的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等状态信号及断电时的位置信息。

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事故疑点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4.4.1.2.3 超时驾驶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驾驶人超时驾驶的数据,数据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4.4.1.2.4 位置信息记录

记录仪应能以1min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位置数据,数据内容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实时时间、位置信息以及平均速度。有效数据记录应不少于最近360个单位小时。 4.4.1.2.5 驾驶人身份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每个驾驶人登录和退出情况,记录内容为登录或退出时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号码和发生时间,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200条。 4.4.1.2.6 里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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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仪应能持续记录车辆从初次安装时间开始的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单位为千米(km),行驶里程的测量范围为0~999999.9km,分辨率应等于或优于0.1km。 4.4.1.2.7 安装参数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安装时相关参数信息,具体参数包括: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车辆识别代码、脉冲系数、记录仪初次安装时间和初始里程。 4.4.1.2.8 日志记录

记录仪应能记录相关运行日志,具体日志包括: a) 记录仪外部供电记录,记录内容为电源通断电类型及发生时间,记录数量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b) 参数修改记录,当安装参数、时间等发生修改时记录,记录内容为参数修改类型及发生时间,

记录数量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c) 速度状态日志,记录内容为速度状态(异常或正常)、速度状态判定的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

从开始时间起连续60s每秒钟的记录速度和参考速度。记录数量应不少于最近10条。

注: 在定位模块工作正常,记录仪的参考速度(基于卫星定位信号的速度)连续大于40km/h的5 min时间内:当记

录速度(基于速度传感器信号的速度)与参考速度的差值率(记录速度与参考速度之差除以参考速度)均超过±11%时,判定速度状态为异常;当记录速度与参考速度的差值率均在±11%范围内时,判定速度状态为正常。每个日历天记录仪判定速度状态1次,速度状态判定时,同时存储速度状态日志。

4.4.1.3 数据通信功能 4.4.1.3.1 数据通信接口

记录仪应至少同时配置RS232串行接口、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驾驶人身份识别接口、定位通信天线接口。

RS232串行接口、USB接口和驾驶人身份识别接口应位于主机前部。各通信接口间应不能互换,在非使用状态下应配置有效的保护装置。 4.4.1.3.2 RS232串行通信

RS232串行接口应为DB9孔式、交叉通信接口。

记录仪正常工作时,在无按键或其它外设触发的情况下,RS232串行接口应能自动识别数据通信协议所定义的通信命令。

RS232串行数据通信协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4.1.3.3 USB(通用串行总线)通信

USB接口连接件应为USB A型。

USB接口应支持USB2.0标准的主机模式(Host),记录仪应能通过USB接口向USB存储设备写入数据记录文件,写入文件的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4.1.3.4 驾驶人身份识别通信

记录仪应能通过集成电路卡(IC卡)实现驾驶人身份记录功能。驾驶人应在驾驶前、后通过IC卡方式进行身份登录和退出,登录和退出应在行驶结束状态下进行。

驾驶人身份识别卡可采用接触式或非接触式IC卡,IC卡应能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等驾驶人信息,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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