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流公司的运营管理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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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出港方应根据不同运输方式对货物包装、体积要求,选择不同的发货方式,分单错误造成货物晚点,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客户要求变更地址或停发、退运等情况时,如果货物还没有交运,受理方必须用书面委托的形式通知口岸配载方。如果货物已交运,但还没有派送,受理方必须用书面委托的形式通知口岸配载方,由口岸配载方更改委托书通知派送方,更改信息处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由信息延发方承担。

第四十条 发货方因到付款(代收款)金额、收货人地址等信息变动,需要重新补发委托书的,新委托书的相关信息(如货票号、运单号等)要与原委托书保持一致。如因委托书信息不一致,导致货物费用无法分摊的,责任由发货方承担。补发委托书的程序同正常委托书采取梯次传递,即发货方→中转方→中转方→派送方。委托书没有按照要求梯次传递,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出港方错发货物,货物需要调回或调往其它城市时,货物按照异地调货程序调正,费用按照异地调货正常报价的60%结算。若是客户的原因,由出港方按照正常异地调货费用向客户收取。

第四十二条 包租固定航班出港的口岸,如遇航班临时取消或改换机型分批走货等异常情况时,必须要在第一时间以传真形式通知进港方并确认。

第四节 中转

第四十三条 中转操作收费标准:中转方式为非物流班车0.18元/公斤;中转方式为物流班车0.05元/公斤。

第四十四条 发货方在选择中转口岸时,要遵循先内网后外网原则。如在有内网的区域选择外网中转,产生的中转费由委托外网中转的发货方承担。

中转必须服从就近原则。中转垫付费用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四十五条 中转口岸中转货物时,必须根据剩余时限按照路由表进行配载,因违反路由规定造成晚点或垫付增加的,责任由出港口岸承担,并视损失程度追究主管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转操作方要充分利用自身口岸资源对货物进行合理中转,尽量减少中转次数,不允许只为自身操作方便不顾货物时限和费用而多次中转。凡可以一次中转而使用两次或两次以上中转的,下一中转公司的实际垫付由上一中转方承担,总公司将在此基础上视情况按实际中转垫付的5倍金额对上一中转方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由于出港方原因给中转货物造成加急的,中转公司应当根据时限选择最佳走货方式,以确保货物正常到达。如果出港方拒绝改变走货方式导致货物晚点,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中转委托信息指令不清,操作方要及时向上一委托方反馈。操作方不及时向上一委托方反馈,造成货物晚点,责任由上一委托方和操作方各承担一半。

第五节 异地调货

第四十九条 委托公司按照公司正常价格上浮10%给委托客户报价,委托方与操作方按照公司报价表正常报价的9折进行对帐和结算。委托方与委托客户有协议价格的,必须上

报总公司营销部,营销部审核批复后可按协议价格,与客户和操作方结算。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委托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由于某种原因,操作方不能及时提货时,操作方必须在4小时内通知委托方,并重新确认提货时间并更改到货时间,避免出现天数差异导致价格差。

操作方已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1小时内未协调确认提货时间和到货时间造成货物晚点,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若操作方4小时内未向委托方反馈,货物晚点损失由操作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异地调货业务以操作方的信息为准,若操作方提到的货物与委托公司预计货物的重量、件数和品名等有出入时,操作方必须及时反馈委托方并做好反馈记录,委托方与客户协商并反馈操作方,若由于操作方未反馈而造成委托方结款困难和损失由操作方承担。若委托方收到反馈信息后未给操作方任何指令,网络对账按照操作方的信息进行,客户不认可的费用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异地调货一律不得受理到付款业务。委托方受理到付款业务导致款项收不回来,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调货按正常报价的6折进行结算。

第六节 提货

第五十四条 物流基地及一级分公司航空、铁路提货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零担不得超过2小时,其他各公司航空提货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零担提货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五十五条 因品名不符、受理违法违禁物品等原因造成进港方的航空等口岸扣货,因此产生的罚款、仓储等进港方应积极与口岸协调,降低和减少损失,费用由出港方承担。客户原因造成的,由受理方与客户追索和协调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进港方应当加强与口岸提货地面服务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公关力度,保障特殊情况下能够配合宅急送出具相关证明、调查事故原因等方面的工作。因进港方与口岸提货部门关系不顺造成损失的,进港方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进港方提货时必须认真清点货物的件数、票数、货号、发货城市等与单据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与承运部门协调解决。承运部门不予配合造成损失时,属出港方选择货代或承运商不当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属进港方协调不力的,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进港方在口岸提货时,必须认真检查所提货物的外包装和封口贴(贵重货物使用封口贴),如果有封口贴或外包装被开封、破损或货物损坏、短少及丢失等情况,进港方必须要求承运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出港方,出港方有责任积极配合处理。

进港方提货时未检查封口贴和包装或虽检查过但未提出封口贴和包装破损方面的异议,之后发生的封口贴被开封或包装破损、货物损毁、丢失、短少等,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进港方提货时检查出封口贴被开封或包装破损等问题,但不能从承运单位开出相关证明的,如果是从货代处提货,货代不配合或无法开具证明的,责任由出港方和进港方各承担50%。属机场、铁路等口岸公关不力的,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提货时发现轻微破损或碰撞、挤压痕迹,应尽量争取承运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在承运单位不予出具证明时,应及时反馈出港方,说明情况,取得出港方同意后提货。

未反馈出港方自行提货的,货物损坏责任全部由进港方承担;反馈后经出港方同意提货的,货物损坏责任由出港方承担;反馈后,出港方不予回复,由此导致无法提货或提货后发现有丢失、损坏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因无承运部门相关证明而导致损失的,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第六十条 整批货物进港后,因某一票货物发生异常当时协调解决不了,导致整票货物或多票货物不能按时提货,造成损失时,属出港方选择货代或承运商不当、对方不予配合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当天提回的货物除要求直提直送外,其它货物必须入库,其中贵重物品必须单独交接入贵重物品库,禁止滞留在车辆上和其它地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进港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口岸提货时如发现出港方工作单和信息系统中重量与货物实际重量不符,必须1小时内反馈出港方和总公司操作处,因出港方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造成的损失全额由出港方承担,且总公司将对出港方处以两倍的罚款,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进港方进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口岸提货时如发现贵重物品的旧品(不是原生产厂包装)包装封口处没有宅急送或客户的专用封口贴时,要仔细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情况,发现异常,要立即与发货方联系,说明情况,取得出港方同意后提货。未反馈出港方自行提货的,货物丢失、破损责任全部由进港方承担。货物没有任何异常,出现箱内货物短缺,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七节 派送

第六十四条 标准派送区域是指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上报,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可操作区域,标准派送区域外的派送称为超范围受理区域。

第六十五条 派送区域的调整:操作区域一旦确认,除扩大区域外一律不允许随意调整。区域的调整需通过MRM系统进行变更上报,待总公司审批后确定是否对区域做调整。派送方擅自缩小自己的操作区域,造成货物不能送达、晚点或经济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各网络公司有监督操作单位操作区域调整情况的权力。一旦有网络公司举报操作单位有恶意减少本单位操作区域的情况,确定情况属实后,总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 派送费用结算标准:

1、费为0.6元/公斤,最高不超过500元/票; (基地所在城市分公司的派送费为0.45元/公斤,基地0.15元/公斤,合计0.6元/公斤)

2、货物长大于300CM、其它两边之和大于80CM的货物,可加收100元/件; 3、单件重量大于300公斤的货物,可加收100元/件;

超范围受理的业务,派送方必须无条件派送,不得向受理方确认费用,如因派送费用扯皮而延误派送造成货物晚点,总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派送费用5-10倍的罚款,同时追究该单位运营主官的领导责任。

每月总公司对各单位的受理质量进行讲评,对超范围受理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从超范围受理方划拨一定的费用给派送方。

第六十八条 派送时限要求,当日6:00前入库的货物,8:00前必须出库发车,8:

00到达第一个派送客户处(上班时间为9:00的客户,到达时间为8:50)。12:00前到达进港口岸的一天到门急件或有条件派送的货物必须当日下午派送完毕。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送,派送不及时造成货物晚点,总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并将追究该单位运营主官的领导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转派送必须遵从就近原则,目的地虽不属中转公司派送范围,但距中转公司较近时,中转公司应当就近直接中转派送至目的地。不得以辖区为由再转发到较远的辖区网络中转派送,否则,造成的货物晚点或产生的再次中转费用,将由其承担。

第七十条 派送方必须按无单操作流程操作进港货物,否则造成到付款或代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由派送方承担,同时总公司还要对责任方处以损失金额的两倍罚款。

第七十一条 派送人员送货前必须要详细查看工作单上的各项注明及重要提示,尤其是到付款、代收款及签单、原单返回要求等。到付款、代收款、签单、原单未当时收回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二条 派送人员送货时与收货人之间发生难以协调的问题,必须立即通知公司,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客人出具任何证明。因派送人员擅自向客人出具证明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遇到收货人拒收货物或对费用有异议时,应暂不交货,立即反馈受理方协调解决,如问题当时不能解决,暂时将货物入库,解决后再派送,第二次派送不再加收服务费。派送人员未及时反馈协调,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派送人员反馈后,受理方协调解决不力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七十三条 派送货物必须经收货人本人签收,严禁代客户签名,时间要签到分钟,客户签名字迹潦草时,递送员要礼貌问清客户姓名,用正楷备注在客户签字的下方或旁边。若收货方是单位集体代收,要有代收人签字并留取该单位的有效印鉴;如实际收货人并非工作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要征得委托人认可并留取代收人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未按照规定要求交货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有原单返回要求的,要仔细查找原单,并请收货人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严禁将签收单据留在客户处,原单遗忘签字盖章造成的遗失,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五条 派送人员必须使用“签单返回袋”将客户签收的工作单签收联和客户原单放好,与调度签字交接。工作单签收联或客户原单丢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客户签收后,递送员必须立即通过手机短信将签收信息发出,调度必须及时接受和确认,签收信息滞后或不正确,造成的损失由派送方负责,同时总公司还要对派送方进行50元/票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客户自提的货物,通知收货人提货时必须要带上,单位介绍信(个人货物带收货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货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货手续由进港员统一办理,客户凭出库手续和身份证到库房提货。库管员办理出库手续时必须有客户签字,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号码,客户签收时有车同行的要记下车牌号,单位介绍信和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由进港员留存,如果进港方未按此要求办理自提手续的,造成货物丢失等损失,责任由进港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