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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18.1采购中心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18.2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投标无效。

18.3投标保证金退付方式:按前附表规定执行。

18.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按前附表规定执行。

18.5 违规处理

18.5.1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不来投标的,记不良记录1次、扣5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予以公示。中心项目受理部(电话:0552-2072395; 传真: 0552-2072395)。

18.5.2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控股、参股等利益关系的,不得投标; 18.5.3 投标人之间如果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系,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包别)或者不分标段(包别)的同一项目投标。

19.投标有效期

19.1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9.3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19.4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中心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0.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20.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热敏纸无效)。依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文件制作、装订、密封要求:

(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装订),并编制目录,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数量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盖章或签字。 (3)因投标文件装订问题造成松散、丢失,按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 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1.2投标人将正本单独封装,副本一起封装。《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一并单独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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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21.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22.投标文件的递交

22.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开标地点。

22.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再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3.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身份证明参加并签到。

24.2采购中心凭以下资料在开标现场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②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③投标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转账回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投标人,采购中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须提交的资格、证照、业绩、证明、说明等文件原件的,包括投标人自行提交的其他证明等文件资料,投标人应在开标现场一次性提交,并写明在手持清单中,由项目责任人提交评委会评审。投标人自行承担应提交而未提交所造成的后果。

24.3开标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同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进行验标(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开标。

24.4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法律文本将由评审委员会在评标前进行审查。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投标无效。

24.5开标时,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市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优惠,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24.6在评审结束前,未得到采购中心允许,投标人授权代表不得离开开标现场。 25.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5.1为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3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5.4 如同时出现25.2条和25.3条所述的不一致情况,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评标

26.1 评委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进行投标有效性评审。投标有效性评审分为初审和评审。

26.2初审时,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初审指标要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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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6.2.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的;

26.2.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6.2.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6.2.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6.2.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采购预算; 26.2.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6.2.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6.3评审时,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指标要求。 26.4如果投标文件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投标无效。

26.5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7.废标及变更采购方式处理

27.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有权宣布废标:

27.1.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7.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7.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1.5投标文件无投标人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盖章或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27.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7.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7.1.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7.1.9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盖章的;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7.1.10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27.1.11开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到场,或按时到场但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未携带齐全的或不符合管理规定的;

27.1.12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供的原件未提供齐全的; 27.1.13投标时弄虚作假或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27.1.14相互抄取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中出现多处明显雷同、有互相串标哄抬标价嫌疑的;

27.1.15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7.1.16投标人名称及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7.1.17投标文件中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经评委会判定不可行的; 27.1.18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27.1.19其他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应予废标情形的; 27.1.20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前后不一致的;

27.1.2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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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27.1.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标后,政府采购中心会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7.2变更采购方式

27.2.1符合下列条件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1)投标截止时,现场合格的投标人只有2家,且货物招标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下,服务招标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评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只有2家,且货物招标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下,服务招标采购预算在100万(含)以下的;

27.2.2采购预算超过上述金额或合格的投标人只有1家,经招标人申请,并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27.2.3改为竞争性谈判后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谈判: (1)购买招标文件后放弃参加投标的;

(2)未经政府采购中心允许,离开开标现场通知不上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列明的专业条件的; (4)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5)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废标的; (6)其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条件的情况。 27.3采购方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

27.3.1采购方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时谈判的资格要求、采购需求、付款条件、商务条款等原则上均按招标文件规定不变,如有变化将书面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原评标办法为有效最低价或符合性评审的,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时,评标办法保持不变。

货物采购招标文件原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或两阶段评标法,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时,评标办法变更为有效最低价:即在投标人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前提下,以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服务采购招标文件原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或两阶段评标法,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时,评标办法不变。但须进行价格竞争,以最终竞争后的价格参与评分。

27.3.2投标文件的报价视为谈判时的首次报价,未唱标转谈判的,谈判时不公开投标人各轮报价。已经唱标而转谈判的,谈判前公布各参与谈判的投标人首轮报价。谈判结束后,现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最终报价。

27.3.3在谈判内容不作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等于上一轮报价(投标人已报最低限价的除外),且至少要经过两轮报价(未唱标转谈判的包括投标文件报价,已唱标转谈判的不包括投标文件报价)。

27.3.4谈判时,投标人投标报价与公布的预算价(或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委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7.4 采购方式现场改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可以在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提高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服务标准。

28.二次采购

28.1项目废标后,采购中心可能发布二次公告(投标邀请),进行二次采购。 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废标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28.2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投标人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标办法等。投标人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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