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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六.定标与签订合同

29.定标

29.1 投标有效性评审后,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排出中标候选人。 29.2如评委会认为有必要,首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视为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延续,以书面报告作为最终审查的结果。如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法履行合同,将按排名依次对其余中标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9.3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排名最前的中标候选人或通过上条资格审查的中标候选人。

29.4 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9.5 凡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9.5.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9.5.1.2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29.5.1.2.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9.5.1.2.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9.5.1.2.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9.5.1.2.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9.5.1.2.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9.5.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29.5.3向采购人、评审专家、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9.5.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29.5.5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9.6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转为中标公告。 30.中标通知书

30.1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 30.2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1.相关费用

31.1本项目属市区财政资金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 32.履约保证金

32.1签订合同前,投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收受方式及收受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2.2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

32.3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将该标授予其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3.签订合同

33.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合同报蚌埠市招标局备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备案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中心出示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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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33.2 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33.3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货物的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34.4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采购中心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臵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

34.验收

34.1采购人自行验收项目

34.1.1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4.1.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34.1.3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中标人)承担。

34.2蚌埠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验收项目(不能检测或验收的除外) 34.2.1无需支付预付款或提货款的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 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委托蚌埠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或验收,经蚌埠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或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凭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才能支付合同价款;因产品检测或验收发生的检测或验收费用由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但(1)第一次被检测或验收为不合格后要求再次检测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测试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处理。经最终检测或验收不合格中标成交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货物拆除外运,逾期未处理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财产所有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34.2.2需要支付预付款或提货款的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委托蚌埠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或验收,经蚌埠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或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凭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才能继续支付合同价款;因产品检测或验收发生的检测或验收费用由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但(1)第一次被检测或验收为不合格后要求再次检测或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测试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处理。经最终检测或验收不合格中标成交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发出退款通知后5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货物拆除外运,逾期未处理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财产所有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35.质疑

35.1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35.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法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35.2.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35.2.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35.2.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5.2.4提起质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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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35.2.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5.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

35.3.1 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手续提交质疑的;

35.3.2 质疑内容含糊不清、没有提供详细理由和依据,无法进行核查的; 35.3.3 其他不符合质疑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被判定无效质疑的,采购中心将书面回复投标单位其质疑无效的理由,并记录无效质疑一次。

35.4采购中心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5.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5.5.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35.5.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提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质疑的; 35.5.3其他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35.6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投标人必须是参加质疑和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并遵守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35.7投标人质疑和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和投诉应当有具体的质疑和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

3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该登记入库投标人诚信档案中: 36.1 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36.2 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36.3 已响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 36.4 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36.5 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投标人库中有关信息的; 36.6 在蚌埠市1年内累计3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36.7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36.8 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36.9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3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登记入库投标人诚信档案中: 3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7.3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37.4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7.5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3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7.7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37.8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7.9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7.10 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37.11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

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3)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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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8)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9)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0)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8. 供应商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

38.1 供应商有36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的,每一个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 38.2 供应商有37条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其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减为零分

39. 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分有效期1年,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

40.未尽事宜

40.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1.解释权

41.1本招标文件由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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