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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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如这次国家档案局8令,对于档案部门是重要的业务文件,需要永久归档。]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这八条在保管期限表中还要具体解释,这八条要求重要的归在永久,那么把握机关文件材料重要性和一般性,是否永久保管,要从机关职能活动的规模大小,规格层次,影响力,产生的文件材料是否具备法规政策性诸多因素来考虑。]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把握材料的“一般性”,要看文件材料涉及的问题是否是常规性,技术性等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单位请示,档案室是否可以建在地下室等问题,这类问题是技术性问题,相关的文件材料就属“一般性”。]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各种专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近30种,有的办法或规定涉及到了文件的归档范围,比如涉及到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还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测绘科技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婚姻档案管理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标明了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因此机关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国家已有规定,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后执行;在其它门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未出台以前,应参考已有的文书有专门档案的规定。]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条对电子文件材料归档时的组成要件提出了特殊要求,以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性,可读性,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背景信息是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关于电子文件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我在这里就简单讲一下,《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规定电子文件要转化为通用格式存储,如对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FT,TXT为通用格式。比以前DOS操作系统产生的文件,放到现在的WINDOWS系统中就打不开。]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这里规定了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组成要件,机关文书处理过程中,办理各种文件,常有文件处理单或发文稿纸,包含有拟办,批办,承办,审核,签发等多种不同内容,体现了文件形成后的过程和来龙去脉。]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这条明确了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谁归档,应该归档哪些文件材料的问题,主办机关和其他机关虽然归档内容相同,但在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上是不同的,主办机关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高于其他机关。

通常一般是从发文字号来确定谁是主办,谁是协办,但在日常工作中也有特殊情况,如以“两办”发文,通常是以县委办的发文字号,这是以“两办”名义发文的惯例,实际上主办者可能是县委办,也有可能是政府办,这要从会议内容和文件内容来判断,如果是政府归口管理的职责范围,政府办就是主办机关,县委办是协办机关。如以“两办”名义联合发出加强农业工作的文件,由于农业归口政府管理,那么主办机关是政府办,协办机关是县委办。]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这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与以往不同,以往各机关制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即可执行,只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现在是以“审批制”代替“备案制”

。《规定》施行后,各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同级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才能执行。

编制机关在上报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要同时上报本机关“三定”工作方案等职能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和参照执行范围,《规定》中的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休,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参照执行的有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我县从2007年开始执行。]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档案鉴定工作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鉴定档案价值也就是划分保管期限,是永久还是定期 首先讲一下机关档案鉴定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预测判断档案价值。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整体利益出发,研究档案的内容实质和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充分预测档案对和谐社会建设所能起到的作用,来判断其价值。

如这次《规定》中将职工录用、转正、聘任、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考核、职称评审、调动、党团介绍信材料划到了永久,以前是划为长期的。还对在归档范围上充实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公民权益等方面文件材料,且保管期限作了从宽处理。

2、坚持历史的观点,什么历史时期产生什么样的形式的档案。因此,要分析档案的价值,必须把它放在形成的历史条件中去具体分析档案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档案和文件的相互关系、历史条件、特定的作用,并结合当前和将来的利用需要来考虑其保存价值,不能单纯以上级文件还是下级文件来衡量其价值,历史的观点还应包括历史研究价值,如地方史、经济史、文化史、专业史、社会史等方面的价值。

3、坚持全面的观点。一方面,要全面分析档案各方面的特征,要从其来源内容、形成时间、文本形式等方面,综合判定档案与其他档案的联系,不能孤立地判断单份文件的保存价值,而应将有关文件材料联系起来,才能准确地做出判断,另一方面,要全面地预测社会

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社会对档案的利用是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拟在鉴定归档文件的价值时,既要考虑本机关的需要,也要考虑社会其他方面的需要;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长远的需要。总之,要全面地分析档案的价值,切忌仅从本机关,本部门或仅从某一点需要出发轻易地确定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

4、坚持长远的观点:由于档案的价值有时效性和扩展性的特点,现在有用的档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来可能没有用处,而现在尚未用上的档案,将来可能变得很重要很有用处,所以在制定归档文件价值时,不能静止地看,要有发展的眼光,既要看到当前的作用,又要看到将来可能需要,要能正确预测它的长远价值。

其次,就具体而言档案鉴定应依据的标准:

1、职能标准,职能标准是指按立档单位所在社会系统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来决定其档案的价值,一般情况下,行政级别越高,其形成的档案越重要,首脑机关、核心部门与一般机关、服务后勤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价值应有所不同,在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时,对于不同行政级别的机关,永久档案所占比例应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机关档案部门应尽可能保存对其职能起到凭证、评价作用的文件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单位的存在、发展和历史作用的文件材料,也就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及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

2、来源标准,是要突出档案形成者在档案鉴定中的地位,即“以我为主”的标准。档案的形成者在社会上以及机关内部的地位,作用影响甚至决定档案的价值。档案价值应体现出其产生和发出的地方,要充分重视档案形成者的重要地位,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是保存的重点。在鉴定文件材料的价值时,重点要看它本机关产生的,还是外机关产生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上级的就比本级的重要。

3、内容标准

档案内容是决定档案价值最重要、最本质的因素,内容标准是指强调档案内容的重要性、独一性和时效性,档案是对既有事实的记载,而这些事实本身的重要程度直接影响着档案的价值,在分析档案的内容时,主要是看它内容的重要程度,是方针政策性的、重大事件的、还是一般行政事务的;是主要职能的、还是非主要职能的、是反映全面和全局工作的、还是反映局部工作;是有针对性的、还是普发性的;是有效时间内的、还是失去时效的;是典型的、还是一般的。同时还应注意基础数据、典型材料、原始数据、专题材料的价值。

4、形式特征标准,

(1)文件的名称不同,作用也不同,价值也不同,“法”、“令”、“决定”“指示”、“纪要”、“条例”都是反映方针政策,重大事件和主要职能,具有权威性,价值较高;而一般的“通知”“函”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价值就低,但不能将文种作为判定价值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