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招标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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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招标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让规则及特别规定。

一、矿山概述

1、招标出让采矿权名称:

该矿位于 。矿区直角坐标为: ①X: Y: ②X: Y: ③X: Y: ④X: Y: 面积: 平方公里 出让年限: 年

2、招标人: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

3、招标承办单位:乌兰察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 4、投标人:积极响应招标,领取招标文件并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参加者。

5、投标资格要求

⑴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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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银行资信证明 万元。

⑶企业在加工园区的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年加工板材200万平方米以上。

⑷竞得矿业权后应在四子王旗注册企业。

6、采矿权人:投标人中标并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依法依规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成为合法采矿权人。

7、招标文件

⑴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出让须知、中标通知书、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成交合同书。

⑵招标文件的要求、规定在招标期间对招、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招、投标人必须全部认真严格遵守。

⑶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可以通知招标承办单位。 ⑷招标承办单位将在投标文件呈交截止日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做出回答。

8、投标保证金

⑴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在指定帐户缴纳保证金的凭证。

⑵除违约者外,中标者保证金可抵采矿权价款(长退短补),对未中标人在开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9、退还保证金需提供:

(1) 写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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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或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及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收据(此条仅对中标人适用)。

二、招标

1、招标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人于2012年 月 日在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开发布《 矿招标公告》。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乌兰察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公司开始答复有关咨询、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放招标文件。

4、资格审查需提交的资料为;

⑴法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⑵银行出具的 万元以上资信证明。 ⑶ 的协议或合同。 ⑷缴纳 万元保证金的银行凭证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贰份(A4纸)。

5、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

6、招标人须仔细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说明、条件、条款、规定、图表。申请参加投标的,视为对标的和招标文件之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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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招标人对出让标的质量、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7、本次出让的矿区为预测成矿区、资源储量不清,对出让标的投资风险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可自行去实际考察了解出让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成矿地质条件等。

8、投标人应事先熟悉有关情况,在投标以后就所出让采矿权提出的任何调整事项,招标人均不接受。

9、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之时止,招标人签收投标人的投标书并妥善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以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10、招标人可根据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及时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者。

三、投标

1、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需全部承担投标准备、呈递投标文件、现场考察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这些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投标书:

标书文字一律打字印刷,不得出现涂改、中间加行、删除等情形。标书装入信封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人真实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在信封背面注明“ 矿采矿权投标书”字样。

投标人将密封的标书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由接收人确认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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