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CECA GC 7 20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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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清标报告的定性应正确无误,相同口径下,清标报告的计算结果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10.4.4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0.2“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0.4.5下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应遵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

10.4.6在相同的口径下,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10.4.7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0.2“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0.4.8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编制应遵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丁程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10.4.9相同口径下,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1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11.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1.1.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应包括鉴定报告书封面、签署页、目录、鉴定人员声明、鉴定报告书正文、有关附件等。

11.1.2鉴定报告书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鉴定报告书文号、鉴定企业名称和完成鉴定日期,并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项目名称应为XX下程造价鉴定报告书。

11.1.3签署页应包括项目名称及鉴定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企业法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姓名。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法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在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11.1.4鉴定人员声明应表明对报告中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计算及分析意见和结论的公正性负责,对哪些问题不承担责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等。

11.1.5鉴定报告书正文应包括项目名称、鉴定报告书文号、前言 (含委托人名称、委托日期、委托内容、送检材料)、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等。 11.1.6有关附件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计算书,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备案书、鉴定经办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质证书等,鉴定过程中使用过的项目特有资料等。

11.1.7鉴定报告可以同时包括以下形式的结论:

1鉴定机构可以确定的结论及造价。当整个鉴定项日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应㈩具造价明确的鉴定结论。

2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日或其造价。当鉴定项目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鉴定机构依据现有条件无法作出判断时,鉴定机构可以提交无法确定的部分项日或其造价鉴定结论。

11.1.8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可根据项日特点自行设计编制。

11.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1.2.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过程文件应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的记录文件、现场勘验通知书、各阶段的造价计算征求意见稿及其回复或核对记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函及复函、鉴定工作会议(如核对、协调、质证等)及开庭记录、工作底稿、资料移交单等。

11.2.2鉴定人的丁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表、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各种有关记录等。

11.2.3鉴定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其内容包括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中当事人提交或委托人转交给鉴定机构并与本项目有关的举证资料或鉴定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类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

2招标投标类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函或答疑文件;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类文件:需要特别表述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类文件清单; 4图纸类文件:工程竣下图或施工图;

5造价类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或报价单、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等;

6变更、签证类文件:会议纪要、丁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当事人举证的其他资料;

7工程验收类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 8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的其他相关资料:起诉状、答辩状等。

11.3质量评定标准

11.3.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1.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1.3.2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的过程文件归档应内容完备并记录真实,符合本标准11.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1.3.3鉴定成果文件中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的委托,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11.3.4在合同约定有效的条件下,鉴定成果文件中该鉴定采用的鉴定方法应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11.3.5对于因合同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导致鉴定机构独立选择鉴定方法或无法确定的项目、部分项目及其造价,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逐项提出作出结论或不能作出结论的原因,提交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必要时作出估价或估价范围供委托人参考。

11.3.6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鉴定成果文件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要求)”。

中国建设工程早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CECA/GC 7-2010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