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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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

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水务法[2016]1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水务法[2016]119号)

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 / 3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

(三)位于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区域的; (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

第三条 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项目立项前完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纳入试点范围的道路、停车设施、垃圾 2 / 3

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发[2016]35号文件

执行;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字[2016]2号文件及配套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土地整理储备阶段,水务部门已经出具意见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论述外部涉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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