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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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节 不可抗力

第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条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条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节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第条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超过者,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第条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第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第十二节 误期赔偿

第条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第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条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第十三节 索 赔

第条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条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条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第条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工期;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条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条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第条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第条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条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第十四节 现场签证

第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第条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第条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第条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条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条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节 暂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