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设计承包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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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条要求的设计计划。设计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后,设计人应严格执行。

5.3 设计分包

本工程的 设计,发包人有权通过依法选定的专业设计院完成。设计人应提供设计条件(含电子文件),进行设计配合与审定(配合费、审定费已包含在本合同第八条的设计费中)。

第六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 发包人提交的资料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第七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7.1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见下表: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设计文件质量要求 注:本表可根据情况扩展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的设计工作情况,必要时,发包人将临时组织设计工作专题汇报会,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并做好相应准备及配合工作。

7.3 设计人除提交第7.1条规定的设计文件外,必须同时提交文件的数字化产品二份。数字化产品的载体应是计算机光盘。

7.4 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一律采用简体中文书写,并保证其中所使用的术语、符号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的专用外文术语、符号。

第八条 设计费

8.1 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8.2 总费用为固定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8.2.1 设计人完成本合同第五条中全部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文件所需的费用。

8.2.2 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图样,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及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的费用。

8.2.3 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聘请专家、顾问公司所发生的费用。

8.2.4 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现场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8.2.5 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设计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 8.2.6 如果发包人委托了专业设计顾问为设计人提供顾问服务,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工作的配合费。

8.3 以上费用均视为是包括所有应缴税费的费用。

第九条 设计费的支付

9.1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凭设计人提交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设计人总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设计人应保证出具保函的单位为发包人认可的单位。

9.2 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且该初步文件通过了政府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3 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且该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了相关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4 本项目主体结构封顶且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了主体结构封顶前设计人应完成的设计现场服务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5 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了自本项目主体结构封顶至整体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现场服务后14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结清余款。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0.1 发包人义务

10.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爱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10.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含15天)以内,设计人有权要求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与发包人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合理时间。

10.1.3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有重大变更,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如造成设计人出现重大设计返工,发包人将按设计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因设计返工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人工费)。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返工成本费用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设计返工费用以发包人审批的额度为准。

10.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