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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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8)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242 更新时间:2006-10-24 ]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 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 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1—5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市场调度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1—6条 安徽省调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本省电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调度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华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或合同组织发、供电;按上级调度的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5.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参加华东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须报网调核准;

6.配合计划部门参加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本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7.指挥并实施考核本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根据网调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省际联络线电力交换,并指挥本省电网的调压; 8.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0.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合同,主持签订相应的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制定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参与组织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

11.制定事故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12.参加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定本网通讯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联网技术方案,统一技术规范;审定联网设备并监督实施。

13.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其他职权。

第1—7条 本调度规程将根据规定,不定期进行修订。其解释权属安徽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2—1条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有效地领导、指挥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保证发供电能力的主要辅助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管辖范围。

安徽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如下: 1.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500千伏线路、母线、联络变及其相应开关、高抗、低抗等设备,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及调度许可的具体设备由华东网调确定。 2.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⑴单机容量达25兆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达50兆瓦及以上,直接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的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调相机)炉(锅炉)设备,及影响可调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

⑵220千伏母线(包括旁路母线)(终端变电站的母线除外); ⑶220千伏线路(终端线路除外);

⑷220千伏系统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220千伏终端变除外),发电厂220千伏联络变、升压变、变电站220千伏联络变的分接头;

⑸省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线路、母线、主变中性点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省调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相应的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省调话路等。

3.属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

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包括升压变、联络变)、发电机的机端母线、机炉的主要辅助设备,其它辅助设备,有220千伏联络变压器的110千伏母线,高压备变及厂用电系统等。 4.属各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20千伏终端线路、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包括220千伏与110千伏联络变)、110千伏母线、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路、110千伏馈电线路,地区电网及小型地方电厂(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电厂)。 在110千伏系统运行的发电厂11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变压器中性点及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分接头,220千伏降压变压器分接头。 5.省调调度许可设备

⑴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线路、220千伏降压变压器主变分接头、220千伏终端变的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变电站内安装的5000千伏安电业电容器组; ⑵属各地调及各发电厂管辖的设备,如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将影响系统运行方式或电压、潮流、稳定限额、发电机出力及备用者,以及影响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稳定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时,均应报省调调度许可;

⑶地调在进行调度操作或事故处理时(如环路或并列)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状态时,应征得省调调度员的操作许可。

第2—2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省调直接调度并操作管理的设备 ⑴接入220千伏电网的发电厂; ⑵220千伏跨地区联络线及220千伏母线。 2.省调调度管辖由地调负责操作管理的设备

⑴220千伏联络线的两侧设备均属同一地(市)供电局管辖或同一地区内与发电厂间的线路;

⑵已全部委托地调操作管理的220千伏变电站出线的220千伏母线亦同时委托设备所属的地调操作管理。

3.省调委托地调负责调度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