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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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对策

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它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也包括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此类罪犯经验比较丰富,技能相对高明,手段比较残忍,计划周全,次数频繁,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近年来一些刑释人员为报复社会,结成团伙,称霸一方,制造了不少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重新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注。为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们对平遥监狱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作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据此分析整理出了一些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相应提出防范对策。 一、重新犯罪的特点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平遥监狱在押重新犯罪人员79人,发出重新犯罪问卷79份,收回79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占问卷的96.2%。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分析,得出以下特点: 1.重新犯罪率上升速度明显加快。据监狱的数据资料统计,90年代初,二次犯罪人数占在押犯的8%,2000年为9.2%,2006年升至11.8%。 2.中青年人数居多。重新犯罪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8.2%。

3.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在结伙流窜犯罪中,多数刑释人员充当了核心骨干。在平遥监狱在押犯中,首次犯罪流窜作案占3.31%。二次以上犯罪流窜作案的占6.22%,上升了近一倍。

4.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重新犯罪中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占70%以上,表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普遍急于发财而铤而走险。

5.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较大。在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占58%,这说明刑释人员在释放后的五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时期。

6.未婚或离婚的刑释人员在重新犯罪中比例较大。未婚、离婚两者占70.5%,说明家庭约束力至关重要。

7.绝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上仅占8%,文盲或半文盲占52.5%。

8.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工人占20.5%,农民占40%左右,干部占1.7%,个体户占11.4%,无业人员占30%左右。说明基本生活无保障,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9.首次犯罪被判五年以下的罪犯,释放后犯罪的比例较大。首次犯罪被判5年以下徒刑的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48.5%。

10.在服刑期间受到过减刑奖励的较多。首次犯罪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6.1%。

二、原因分析

(一)积习较深,屡教不改,是其重新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个人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与家庭、社会因素固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犯罪者本人。

1.服刑期间罪犯思想没有得到真正改造。这类罪犯大多是累犯、惯犯。他们在服刑改造期间善于伪装,人生观未能得到彻底改造。罪犯李某说:“第一次犯罪经过3年的改造,根本谈不上改变世界观、人生观,回到社会后还是只想吃喝玩乐称王称霸,结果在出狱后四个月又犯了抢劫罪。”

2.长期或多次的监狱生活,是导致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多年与世隔绝的监禁生活对人的心理会产生消极影响,出狱前的一系列想法、打算、计划等与出狱后的现状反差太大,表现出如下心理:

(1)补偿心理,不少刑释人员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而是攀比、嫉妒、寻求补偿。罪犯吴某在前次判刑5年执行完毕后又因抢劫、绑架被判10年。他说:“看到自己过去的同事,要事业有事业,要家庭有家庭,而自己少吃了不少,少玩了不少,心理很不平衡。”

(2)报复心理。长期的犯罪体验和因此而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之心理扭曲,当“个人利益”受到冲击时,更加使这种偏执固定化,从而走上了报复社会的道路,罪犯郝某说:“我第一次犯罪就是因失恋后,对女人产生了一种报复心理而犯了强奸罪;第一次出狱后,时间不长又对幼女施暴。”

(3)侥幸心理。有些刑释人员认为人监是由于手段不高明,技术不过硬等原因。几年的监狱生活使之认为拜到了“师傅”,学到了“经验”,出去后跃跃欲试。罪犯阎某说:“我第一次犯罪总认为没有经验,年龄小才让他们抓住了。” (二)罪犯改造质量不高,是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1.监狱惩罚不力;2.监狱的教育工作流于形式,触及不到罪犯的灵魂,经费紧张使监狱不得不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3.监狱干警积极性不高,安于现状。 (三)就业安置难落实,接茬帮教跟不上,也是导致重新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预防措施

(一)提高教育改造质量。1.创新思想政治教育。

进人本世纪以来,犯罪恶性化、改造功利化日趋严重。建议对罪犯分类羁押。不但要按罪犯的犯罪性质分,而且要按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分,这样分类管束和分类教育,既防交叉感染,又防深度感染;在“个别教育工作”中,监狱应“三到位”:时间到位、精力到位、考

核到位;大力推进罪犯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如组织社会志愿者进监帮教、减少罪犯与社会的隔阂;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到监狱给罪犯释疑解难。 2.多搞实用技术教育工作。

实用技术教育是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罪犯刑释后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我们必须改变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罪犯的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面向刑满后的就业。 3.创新刑事奖励制度。

重新认识现行的罪犯日常考核奖励办法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和作用,现行的罪犯日常考核奖惩办法,把罪犯的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全部量化。罪犯在改造期间只要表面上能认罪服法、遵纪守规、服从管教,改造中就能积累一定的分数,当罪犯改造的分数积累到一定的分值时,就当然地给予减刑奖励。罪犯日常考核得分成为罪犯减刑假释的依据,其内心是否有悔罪、赎罪意识,难以了解。笔者建议在罪犯的刑事奖励方面今后应多运用假释,少适用减刑,这样罪犯在回归社会后,头上戴着紧箍咒,给其思想行为留了一个再社会化的时间和过程。

(二)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做好接茬帮教工作,防止他们因工作无着落、生活无出路而重新犯罪。要明确责任,防止推诿。从罪犯出狱后的户籍落户到生活、工作安置都要给予全方位的帮助,定期对刑释人员进行调查回访,要灵活多样地安置,如:设立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基地,鼓励民营企业吸收刑释人员,扶持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 (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平遥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