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24页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24页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ca9f087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8f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官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3.2.1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第 5 页 共 24 页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节急诊用房 第3.3.1条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 护士室、值班更衣室; 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

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室;厕所。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汴于241.10m。

第3.3.5条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四节住院用房 第3.4.1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第 6 页 共 24 页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

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 配餐室、库房、污洗室;

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 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 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 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 7 页 共 24 页

第3.4.5条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第3.4.7条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盐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

第 8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