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推广地区试行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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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车辆部分损失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从实际修复费用中扣除。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险 ①当实际修理费用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保险金额×15%

②当实际修理费用小于保险金额时: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实际修理费用×15%

(8)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险 赔款=发动机实际修理费用×15%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车辆部分损失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从实际修复费用中扣除。

(9)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

①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大于保险金额时: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保险金额×20%

②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小于保险金额时: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依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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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核定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20%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 ①当“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对精神损失的赔款”超过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时: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责任限额×20%

②当“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对精神损失的赔款”未超过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时: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对精神损失的赔款)×20%

不计免赔率险赔款=∑各承保且出险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说明: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B、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C、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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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D、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E、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F、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赔款计算: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核定施救费)×30%

当实际修复费用或核定施救费等于或大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时,以保险金额作为理算依据。

11.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十节 核赔

一、为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核赔工作效率,核赔可采取自动核赔与人工核赔多种模式。

(一)自动核赔:对于案情简单、责任明确的同质性较高的小额简易案件可以自动核赔。

(二)人工核赔:应根据赔案性质、金额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赔案审核流程和分级审核权限,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在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内、外部风险的前提下,审核流程应尽可能简化。

二、核赔人员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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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核,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同时做好风险管控。

(一)在授权范围内,按法律、条款、实务和有关制度要求审核赔案,确保赔付的准确性。

(二)必要时可参与重大赔案的查勘、定损、人伤调解方案制定等前期理赔工作,参与疑难案件调查工作。

(三)对于因保险赔付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主动向被保险人解释说明条款内容和理赔依据。

(四)归纳、反馈赔案审核中发现承保、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实务完善和条款修改建议。

(五)监督理赔各环节、各项制度落实,参与理赔政策、实务标准、业务流程的制定和完善。

第十一节 拒赔案件

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失,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理赔调查取得证据,经审核,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约定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

二、拒赔案件应遵守审慎处理、集中审批的原则。按照权限和规定流程对拒赔案件进行集中审批。

(一)对于拟按拒赔处理的案件,经调查人员取得相关证据,理赔处理人员应填写拒赔案件报批表并附相关赔案材料,按照权限和规定流程对拒赔案件进行审批。

(二)理赔处理人员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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