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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

(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 《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

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

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

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

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

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 (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 (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

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

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 犯罪学中的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

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由此,犯罪概念就有刑法学犯罪概念和犯罪学犯罪概念之分。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的不同见解 (一)“等同说”

观点:刑法学犯罪定义也就是犯罪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学研究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刑法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包容说”

观点: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上的犯罪,都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二者基本相同,但前者又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 (三)“交叉说” 观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它们在内涵

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着一种交叉关系。 交叉说较为合理

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一)关于“社会危害性”问题 从犯罪学产生的历史过程看,它并不是出于统治者维护其政治统治的需要才产生的,而是基于犯罪危害严重。

只尊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是保证犯罪学的科学性和完成自己学术使命的前提性保障条件。

组织买卖器官行为不是犯罪,但是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女孩被摘两肾,死亡) (二)关于“刑事违法性”问题 在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地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在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顺序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先于刑法犯罪定义的出现而存在的,先有实质(事实性)犯罪,后才有对实质犯罪的刑法确认(法定犯罪)。 古埃及法老娶姐妹为妻是传统,但是在征服埃及的古罗马这恰恰是犯罪。 (三)关于“应受刑罚处罚性”问题

作为刑法学中的法定犯罪概念,对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从政治与法律两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予以揭示的。

在犯罪学视野中,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采取社会性预防对策的行为。

第三节 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 刑法学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定罪和准确适用刑罚。

犯罪学作为主要以社会学、法学及心理学为基础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性研究的科学。 区别点集中体现在:

(一)学科性质不同(以抢劫罪为例说明)

规范性法学学科vs事实性或者陈述性的综合性学科 (二)研究内容不同

犯罪学研究的内容更广: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情形;犯罪黑数 (三)研究方法不同

犯罪学是全景式的、动态的研究;多使用实证研究、经验研究 二者的相互影响:犯罪学的研究为刑法学的完善提供了基础;刑法学的研究对犯罪学研究的

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 在研究内容上有部分重叠 不同点:

(一)受政治影响不同

犯罪学是一门努力追求犯罪真实的客观学科,力求排除各种非理性的,尤其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影响。

刑事政策本质上是政治决策者反犯罪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难以摆脱反犯罪的政治意志的影响的。

严打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研究内容不同

刑事政策学主要研究为预防犯罪而应采取的各种刑事法上的对策(立法对策、行刑

对策;实体法对策与程序法对策)。

犯罪学通过全面揭示犯罪的原因,系统地提出各种预防犯罪的对策。

(三)研究的重点不同

刑事政策学研究的主要是惩治于已然犯罪的法律对策。 犯罪学研究的则是防患于未然之罪的综合性对策。 三、犯罪学与侦查学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核心内容不同

预防犯罪始终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而侦破案件则是侦查学的核心问题。 (二)考察犯罪的角度不同

犯罪学是预防犯罪,侦查学是还原犯罪真相 (三)两者的研究方法不同

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 侦查学:技术方法、自然科学

第四节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特点

(1)广泛采用归纳推理方法。 归纳:由特殊到一般

演绎:由一般到特殊

(2)广泛借鉴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 (3)多元研究方法的高度整合性

抽象推理与实证方法的统一;多学科交叉研究 (一)现场调查法

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了查明或验证犯罪原因、描述犯罪生涯、分析犯罪亚文化、提出犯罪预防措施或者检验现有预防措施的效果而采取的研究方法。 常用的现场调查法主要有两种: 1 、现场实验法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推断因果关系,查明某一因素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或者验证某项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 2、 现场观察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围绕某一犯罪群体的正常活动进行连续性的系统观察,以获取用于分析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和犯罪亚文化的第一手材料。 (二)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有计划地通过实际调查,获取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的原始资料,用于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解决犯罪问题对策的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的主要类型: (1)全面调查

除非有官方或者社会组织大力支持,否则难以展开 (2)抽样调查

依照一定方式和规则抽取犯罪现象的部分作为样本调查 (3)典型(重点)调查

选取典型或者重点

(4)个案调查——特定对象。 以上4种类型的准确性依次减小 社会调查的具体方式

(1)问卷法——商业贿赂社会认知的调查报告 (2)访问法

(3)文献法——通过司法机关等的资料或者数据 (三)统计研究法 1、 统计研究的意义

统计研究法,是在科学的犯罪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各种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数量关系及数量特征进行研究。

犯罪学研究由定性转为定量 2 、统计研究的内容

(1)犯罪现象的状态和结构。 (2)犯罪原因。

(3)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评价。 (4)犯罪危害。 (5)犯罪趋势。

三、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一)确定研究课题 (二)建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是在确定研究课题后,并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假定或推测。 (三)确立研究的概念体系 在科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类型采用适当的术语来表述和说明所要研究的问题。 (四)制定研究计划

(五)收集、整理与分析、综合研究资料 (六)提出研究成果

第六节 犯罪学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犯罪学历史发展概述

可以将犯罪学的发展史划分为三个时期: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

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犯罪学 20世纪中叶以来的当代犯罪学 (一)古典犯罪学的基本观点

在古典犯罪学理论看来,犯罪原因应当从人的自由意志中去寻找。因为人是和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人相对应的理性人,均是基于快乐痛苦的计算而采取他认为合理的行为。

犯罪产生:由于理性人也有经不起诱惑的时候,因此便有犯罪存在。但即使在这种场合,也是犯罪人在合理计算了实施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和因犯罪将受惩罚的痛苦之后,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选择和实施的。

犯罪对策:提高犯罪的代价,降低行为人因犯罪收益获得的快乐,从而促使个人采取顺应社会的理智行为。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基本立场

犯罪原因:实证主义犯罪学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反社会性质,都是由其体质、心理及社会因素所决定的。

犯罪对策:犯罪学的任务不在于从空泛的自由意志中寻找犯罪原因,而在于对犯罪人的体质、心理和社会特征作经验型调查,并根据对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采取比惩罚更为广泛的预防措施。

(三)当代犯罪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