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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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论的确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 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项目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