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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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 宁环发[1999]22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我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订了《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严格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正确引导饮食娱乐服务业合理择项、选址和达到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根据国务院第253号令和《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改、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和工商登记前,按市、区环保部门管理职责分工,报市环保局或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审批;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在周边已建住宅的混合区、未设计餐饮业功能的高层商住楼等环境较敏感区域内建设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实行公众参与。其中餐饮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