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统一设置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标志牌的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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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设置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标志牌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设置标志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部令)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尺寸大小为800*500*30mm,字体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字体颜色宜为金色,材质宜为花岗岩材料(金属结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具体安装部位为标志牌下沿高度宜在距地面2米处,标准牌保持年限应为建筑物使用年限。 三、标准牌的制作及安装

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里面主入口处。 四、标志牌的检查及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志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