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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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2、豁免函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3、豁免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有明确同意本所或本所律师代理的声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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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良好形象,规范本所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律师仅指领取本所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律师执照尚未正式转入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及其他本所人员均不得以本所律师的名义对外接受采访。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媒体是指报纸、各类期刊、电视、广播、网站等。

第四条 本所鼓励律师与各类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接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访和参与或主持各类法制节目。

第五条 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应该注意维护本所的整体形象,禁止利用媒体吹嘘自己、贬低同行;不得利用媒体损害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誉。

第六条 本所律师随机接受媒体采访的,应该在接受采访后,及时将有关采访单位、采访内容向本所办公室作出简要书面说明。采访内容播(刊)出后,应将播(刊)出内容在本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所律师预约接受媒体采访的,应提前1~2天将有关情况通报执行主任。对重大热点、难点等社会敏感问题的预约采访,在接受采访之前,所发表的谈话要点应征得执行主任的同意。

第八条 涉及律师本人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报道,应经执行主任同意,内容须经执行主任审查。

第九条 涉及重大、疑难的案件,本所律师对社会公开发表法律意见时,该意见应先征得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本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在媒体上刊登《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时,用词应力求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在正式发表前,应将有关底稿提交执行主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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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后,应将该次见诸媒体的有关资料备份交所办公室留存,作为本所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本所有权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给本所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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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品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准,本所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交于当事人。

第四条 承办律师应于结案或委托事务办结后收回《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并将该表附卷装订。

当事人在《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中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是本所考核律师执业水平的重要参考,如当事人未填写《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或该表未装订于业务案卷中,本所可要求补填或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填写。

第五条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工作记录应附卷装订。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 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 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当事人未采纳; 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 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 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

第六条 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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