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系统规划基础资料汇编0716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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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县城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城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三)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县城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县城的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和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县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县政府创建园林县城工作汇报;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四)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六)县城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七)对照《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八)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县城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城,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县城,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更名为“江西省园林县城”;复核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县城”的县城,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县城,保留“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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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县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县城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一)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县城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县城的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县城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2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县城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县城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县城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县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 3.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建城区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要干道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县城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县城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建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建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建成区内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县城全民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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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县城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县城不少于2个公园(面积在2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县城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县城雕塑突出和体现县城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县城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县城新建公园不少于2个。 六、生态环境

(一)县城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化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县城周边、县城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县城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0.5℃,环境效益良好;

(三)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四)全年县城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县城特有的风光带;

(七)县城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县城建有湿地公园;

(八)县城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县城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80%以上; (四)县城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县城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县城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7%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新建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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