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凝液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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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凝液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

石油天然气企业从油田伴生气和气田的凝液中生产油气田液化石油和稳定轻烃等产品已很普遍。由于天然气凝液的成分随原料气和工艺不同而变化,国内目前尚无天然凝液的安全管理标准,一些单位和个人将其认为是常压液体,以致酿成很大的事故。为加强天然气凝液生产、储存、充装、运输及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轩、王秀峰、高铁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凝液生产、储存、充装、运输、使用及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企业所有生产、储存和使用天然气凝液的单位和用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 GB151-89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9053-88稳定轻烃

GB12158-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9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5225-199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5845-93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5985-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SY/T6070-94轻烃储库运行管理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91]8号文 液化石油汽槽车安全管理规定(81)劳总锅字1号文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天然气凝液:从天然气中回收的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汽油。 4生产厂(站)的安全设计

4.1厂(站)的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GB50183的有关规定。

4.2厂(站)内凝液的各种工艺塔、器、罐按GB150和GB151进行设计,设计压力可按容器内介质在工艺及环境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相应确定,寒冷地区的储罐材质可按GB150中附录C选用。 4.3厂(站)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SY5985的有关规定,站内灭火器的配备应符合GB140 的有关规定。

4.4厂(站)内应有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符合GB12158、GB13348和GBJ57的有关规定,防雷系统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防静电系统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欧。

4.5新厂(站)防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设计安装应符合GB3836.1的要求,储罐区、泵房,工艺车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4.6新厂(站)的设计应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注:“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 5安全生产准备 5.1“三同时”验收

新厂(站)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三同时”验收程序,保证施工质量。

工程竣工时,施工

单位应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运行。 5.2锅炉、压力容器建档

新厂(站)内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登记,建档验收,取得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5.3建立管理制度

新厂(站)试运投产前应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a)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安全防火制度; d)交接班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技术检验和维修保养制度。 5.4上岗人员培训、取证

新厂(站)岗位人员除技术培训外,应经安全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安全操作证。 5.5试运行

5.5.1新厂(站)投产试运方案应经主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5.2新厂(站)投产前应进行系统的吹扫和置换,保证系统内氧气含量小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