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涵以及其他相关概述 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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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毕业论文 论我国言论自由权及其保障措施的完善

映的官员腐败问题,还有“躲猫猫”事件反映的执法部门滥用职权问题,这些问题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多涉及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传统主流媒体在获取该类事件信息和对事件、对象进行采访和报道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体制、权力等因素的制约,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介入,这些亟待披露和解决的问题可能长久地被搁置,甚至永久地被掩埋。 4.促进公民权利自由,推动个人全面发展

传统观念上,面对面的表达往往有诸多限制,人们秉持着多说多错,不说不错的理念,是的言论自由只能是一种纸上空话,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的表达思想,网络上没有权威扼制,没有暴力相向,却主张着个性张扬,价值的多元化。个性的追逐和价值观念的成长更具有自由性。通过网络的这一价值功能,还表现在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丰富了日常通过传统媒体所满足不了的文化生活,通过网络可以欣赏全世界的优秀文化艺术节目,使全球文化艺术资源共享,通过简单的点击鼠标就可以游遍世界一流的图书馆、展览馆、歌剧院,随着网络社会的日益繁荣,更加自由,共享的网络必然会向文化艺术信息咨询的多元化方向发展,推动着个人全面发展。 二、与网络言论自由冲突相关的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网络实名制

随着中国网站和网民数量的剧增,政府尝试在网络各个领域推行实名制以加强网络的管理。由于网络实名制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网民、运营商、业界等各诸方利益,政府在推行实名制的过程遇到诸多阻力,我国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的成就和不足。

网络实名制的本质,追根溯源即是对身份的认证,是社会管理者对虚拟网络中个体的现实身份一一对应的认证制度。网络实名制是指用户在发布信息之前,网站必须验证和记录其身份信息后,才能允许用户在网络空间流言或其他活动。这些研究者认为需要进行网络实 名注册登记的主要对象是网站服务对象即网民。2002 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由此引发了网上的激烈争论。网络实名制自此进入公众视野,并在今后的近十年里争论不绝。政府也渐渐将网络实名制提上日程,并在网络实名制的推行过程中逐渐取得一些战略上的成功。政府的一次实名制工作即 2010 年 12 月 3 日,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工作委员会宣布于 2011 年在北京、上海试点一种全新的实名制应用模式“电子身份证EID”,通过市场化运作全面介入网友虚拟交易平台和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我国网络实名制的推行难点如下:网络实名制的

2参见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cn/è¨?è??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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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支持并不高,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最受网民关注,身份认证技术成本高,缺乏各项法律依据,综上因素得出,推行网络实名制任重道远。 (二)、人肉搜索

一种信息搜索方式——人肉搜索,是时下很流行的,给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人肉搜索在客观上虽然对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充斥在各个论坛,讨论区,bbs,微博的言论,一下子能被转发评论数万次,网络上的言论个性个色,不免让人们感受到一些微妙的心理变化,从原来的充分表达激情到言论道德担忧。2001年的“天价头”事件,留美女孩支持藏独事件,网络力量,像一架探照灯让人无所遁形。特别是2007年底发生的关于姜岩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手段的热议。

作为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它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的信息的过程。种种事件表明,人肉搜索在某些事件中被作为积极工具在使用,但某些事件中却被用来实施侵权行为。它扮演的角色亦正亦邪,它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客观上能够对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它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乱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公布在网上,如果适当合理,是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但是,人肉搜索也引发了网络暴力,或者至少为网络侵权提供了对象和渠道,故意制造舆论,践踏他人尊严和披露他人私隐,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面对这种现象,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界限和一个制度框架去规范,同时网民自身的道德素质也要严禁我们去做这种事情。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汇聚的力量已显露无遗,一方面,网络言论空间因为发言者享有平等和相对自由的话语权而成为公众舆论的最大聚集地,人们在此天马行空想说就说,展示了不少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大家也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及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各级领导也分别采用了网络交谈的方式,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不过,另一方面,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虚拟空间让人敢于表达,也放纵人们的言语释放欲望。下面笔者会从立法,限制方式,管理与实际操作三方面谈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状和问题。

(一)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1994年2月18日的第一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我国于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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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植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2000年10月8日,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很多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但是在网络立法上却延续了传统的思路在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上可以说都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我国与历来与对待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的严厉态度著称的美国相比存在差距,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网络言论自由权着雷同的现象,这一点在将来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制方面的主要问题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从限制方式来说,简单控制多, 保护少;从条文内容来说,条文繁杂,相互矛盾;从实际操作来说,位阶较低,操作性差。②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

首先是宪法保护不完善,具体来说是缺乏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性规定和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具体性规定。有些国家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措施。如美国宪法第 1 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其次是司法保护不力,具体来说是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不明显,操作性差。在公民的这项权利个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冲突时,虽然我国宪法规定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此时法官往往选择更易操作也更有法律依据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而懈怠了网络言论自由权。 (三)、我国网络言论管理中的若干难题

互联网是个新生事物,必定决定了网络言论管理是一个要面临的问题。首先对它的管理方式,无非就是实现审查和事后监督两种手段,但这两种手段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事先审查主要是指对网民发布的言论事先通过后台审核,认为不触犯法律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就在前台予以发布向公众公开,否则就不予发布公开,采用的审查方法主要有人工审

3引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http://www.cnnic.cn/dtygg/dtgg/201107/t20110719_2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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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利用技术手段根据关键词自动过滤两种。事后监督也很滞后,事后监督也存在不作为的现象。网络具有虚幻和匿名性等的特征,所以监督网络言论是存在很大的难处的。其次是无法可依和必须管理的矛盾,对网络言论管理方面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对于网络存在的大量不违法但不恰当的,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论,一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网站、论坛的管理员、版主并无必须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义务;二是由于对发布不恰当言论的网民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网民可以换个网站或者论坛来发布,国内的网站、论坛不允许发布,网民甚至可以到国外的网站、论坛上去发布。与无法可依和必须管理的矛盾相对应的,实践中还存在有法可依却不宜管理的矛盾。

四、我国应该如何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机制

由于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太大,其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巨大风险难以评估,世界许多 家包括一些以“言论自由”自诩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采取措施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和限制。如何既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又能使网络言论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是各国政府必须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现状,个人认为应立即开始着手展开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立法

世界主要国家对涉及网络言论的立法相当重视。我国我国也陆续制订了一些法律规范对网络言论进行了规范,目前涉及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000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 年 1 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管理规定》;2005 年 9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联合 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2009 年 5月 1 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等。尽管有诸多法律问世,但还是存在法律片面,粗略的情况。目前当务之急亟需提上议事日程主要有:一是制订一部有关言论自由的基本法,明确包括网络言论自由在内的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范围。二是对现有的涉及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系统地整理和修改,使之能配套和衔接。应将法条规定的内容制定的更加详细,对于执法者来说,可以解释和操作的空间就越大,执法的法律风险就越小。同时随着网络言论出现的问题,应该将在制定法条上推陈出新甚至超前,建立起互联网法律体系。网络立法应寻求维持网络秩序与网络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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