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e38dae9856a561252d36f1a

第三十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划分,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五十七条 故意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时限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说明:《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和程序,在《条例》中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五十八条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第五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特种带状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管辖用地范围内的环境绿化用地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等城市居住用地范围管辖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位于城郊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区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说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本地企业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园林绿化企业,外地企业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在广州市的园林绿化企业。

38

第三十五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的城镇绿化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说明:县级市的城镇绿化管理已纳入本法修订后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