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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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和企业负责人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现根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宏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发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指宏发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含分公司、派出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团下属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根据规模大小、经济效益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和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报宏发公司备案后实施。各级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不得高于宏发公司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宏发公司对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对所属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同时也考虑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五条 公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配备的车辆。宏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 为保障履职需要,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

车。宏发公司领导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等)公务用车。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取消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方式参照执行。

第七条 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含)以内。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宏发公司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确需更新公务用车,企业确需采用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由宏发公司办公室报省国资委审批;下属单位确需更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或确需采用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应逐级报宏发公司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城市型SUV或越野车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下同)超过(含)70万元、轿车购车价格超过(含)40万元以及经过评估车辆余值超过配备

标准的,应予以调整、处置,其他公务用车以及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下属单位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企务公开范围。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给个人。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一条 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负责人不能同时既配备公务用车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