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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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5.1 露天爆破

5.1.1 一般规定

5.1.1.1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5.1.1.2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1.3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1.1.4 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1.2 裸露药包爆破

5.1.2.1 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5.1.2.2 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5.1.2.3 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及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5.1.2.4 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5.1.2.5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6 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5.1.3 浅孔爆破

5.1.3.1 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5.1.3.2 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5.1.3.3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5.1.3.4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1.3.5 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5.1.3.6 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5.1.4 深孔爆破

5.1.4.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5.1.4.2 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 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5.1.4.4 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5.1.4.6 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5.1.4.7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5.1.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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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5.1.5.2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5.1.5.3 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藕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藕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1.5.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5.1.6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5.1.6.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5.1.6.2 爆破设计除按4.3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5.1.6.3 爆破孔深不宜超过20m。

5.1.6.4 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5.1.6.5 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5.1.6.6 如执行5.1.6.5有困难时,填塞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上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5.1.6.7 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5.1.6.8 应设立指挥部和警戒组。

5.1.6.9 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4.15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5.1.7 药壶和蛇穴爆破

5.1.7.1 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 5.1.7.2 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5.1.7.3 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5.1.7.4 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1.7.5 蛇穴爆破应实侧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装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5.1.7.6 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5.1.7.7 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5.2 硐室爆破

5.2.1 设计

5.2.1.1 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5.2.1.2 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勘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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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硐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5.2.1.4 硐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5.2.2 硐室爆破安全评估内容,除按4.4.3执行外,还应涉及以下内容: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爆破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人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5.2.3 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

5.2.3.1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5.2.3.2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硐室爆破,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按4.8.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5.2.4 爆破器材及其现场加工、存放

5.2.4.1 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 不应在硐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5.2.4.3 现场混制铵油炸药或重铵油炸药,应遵守5.2.8的有关规定。

5.2.4.4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7.4.5.7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5.2.5 爆破时间

5.2.5.1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5.2.6 小井或平硐掘进

5.2.6.1 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5.2.6.2 平硐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5.2.6.3 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0.2m;

——平硐开挖前,应将硐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碉口0.5m。 5.2.6.4 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每次爆破后再进人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6.8.1.3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平硐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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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5.2.7 掘进工程的验收

5.2.7.1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5.2.7.2 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硐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5.2.7.3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5.2.7.4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5.2.7.5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5.2.7.6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5.2.7.7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5.2.8 爆破现场炸药混制

5.2.8.1 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2.8.2 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5.2.8.3 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g/cm3~0.85g /cm3,吸油率≥7%,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柴油:应采用GB252一1994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5.2.8.4 混制场地的选择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一一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一一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一一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人;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5.2.8.5 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2.8.6 混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人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5.2.8.7 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5.2.8.8 混制场内不应吸烟,不应存在明火;同时,不应将火柴、打火机等带人加工场。

5.2.9 起爆体的加工

5.2.9.1 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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