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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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 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侧量电阻值.加工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5.2.9.3 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人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5.2.9.4 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5.2.9.5 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其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5.2.9.6 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 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 装药

5.2.10.1 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人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5.2.10.2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5.2.10.3 硐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5.2.10.4 夜间装药,硐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5.2.10.5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硐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2.10.6 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5.2.10.7 不藕合装药条形药包的炸药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线的一侧。

5.2.10.8 用人力往导硐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2.11 填塞

5.2.11.1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硐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5.2.11.2 填塞料宜利用开挖导硐和药室时的弃渣,或外挖碎块砂石土;不应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轻的材料。

5.2.11.3 平硐填塞,应在导硐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5.2.11.4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5.2.11.5 在有水的导硐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5.2.11.6 小井填塞,应先将横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进行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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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7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

5.2.11.8 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5.2.12 起爆网路与起爆

5.2.12.1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人爆破现场。

5.2.12.2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 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5.2.12.4 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5.2.12.5 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顶掉块的情况,也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5.2.12.6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5.2.12.8 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的连接

5.2.12.8.1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 5.2.12.8.2 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5.2.12.8.3 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5.2.12.8.4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联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曝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联接

5.2.12.8.5 采用5.2.12.8.4的起爆网路时,靠近接点的导爆索应用土袋或细砂袋隔开,接点与导爆索隔开距离不应小于20cm,搭接点应有段别标志

5.2.12.8.6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5.2.12.8.7 电爆网路的联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入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网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电力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守候看管;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5.2.12.9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2.12.10 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应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需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通讯信息应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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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11 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从开始联网就应设专人看管,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5.2.13 警戒

5.2.13.1 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5.2.13.2 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5.2.13.3 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和岗哨与指挥部之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2.13.4 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干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人口,应设立警戒岗哨,在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带袖标。

5.2.13.5 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5.2.14 爆后检查

5.2.14.1 爆后检查工作由爆破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站站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少于15min。

5.2.14.2 爆后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2.14.3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作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2.15 试验与爆破效应监测

5.2.15.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4.9与4.15的规定安排试验和监测。对重要的C级、D级硐室爆破工程,也应安排监测。

5.2.15.2 重大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试验,试验方案随设计提出。

5.2.15.3 实爆试验应安排监测项目,爆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依据试验结果修正爆破设计。 5.2.16 爆破总结

5.2.16.1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结束后,承担爆破的单位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 5.2.16.2 总结报告中除一般技术总结内容见4.16.2外,还应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 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对照监测报告和爆后安全调查,分析各种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及保护物的安全状况; ——如实反映出现的事故、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 ——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3 地下爆破

5.3.1 一般规定

5.3.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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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5.3.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5.3.1.4 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3.1.5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3.1.6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5.3.1.7 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遵守5.2的有关规定。

5.3.1.8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1.9 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5.1.5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2 井巷掘进爆破

5.3.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5.3.2.3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5.3.2.4 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人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5.3.2.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危险区范围之外。

5.3.2.6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5.3.2.7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5.3.2.8 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5.3.2.9 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5.3.2.10 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1 用冻结法掘进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应用爆破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2 用反井法凿井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一一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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