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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无法及时脱离,导致11名民工死亡

控方:翁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方: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八

秦某,男,无业。

2007年晚七时许,秦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负气离开家中与朋友付某一起喝酒诉说,两人喝了白酒一斤。晚十时许,秦某与付某酒后来到位于酒馆附近张某的烟酒亭买烟,恰巧秦某妻子打通其电话质问这么晚了为何不回家,两人在通话过程中再次发生争吵,秦某情绪激动,不顾付某和张某劝阻用拳头将烟酒亭的玻璃砸碎,碎玻璃飞溅到付某的左眼肉,致付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的左眼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秦某赔偿付某医疗费8000元。

控方: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辩方:秦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九

穆某,男某个体运输户。

2012年1月6时18时许,穆某驾驶自己一辆未挂牌的“天龙”牌货车(价值35万余元)从天水高速公路开往定西。当车行驶至定西高速公路十八里铺通行费征管所(以下简称征管所)时,因穆某未交纳通行费,被征管所稽查人员拦住。尔后,稽查人员开具交通稽查暂扣凭证,将该辆“天龙”牌货车暂扣在征管所收费站一未使用的车道上,穆某因不满稽查人员的行为及态度蛮横,拒绝在暂扣凭证上签字,负气离开现场入住定西市,当晚11时许,穆某

再次来到征管所,乘值班人员不备,用备用车钥匙将该辆被暂扣“天龙”牌货车偷偷开离,沿兰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定西镇收费站时,被接到征管所通知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查扣,穆某被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控方: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穆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十

庞某,男,清水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国有事业单位)。

2000年,庞某被清水河市园林管理处聘任为副主任,双方签订有聘请合同,庞某负责该市绿化建设及绿林管理处签订绿化养护工程合同,承接其发包的绿化养护增绿工程。为了方便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在“养成色养护等工作,对绿化管理(顿号)养护等工程的方案(顿号)招投标(顿号)竣工验收等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2000年12月至2002年11月间,清河市海逸园林有限公司多次与清河市园工程邀请招标时予以考虑”海逸公司陈某与庞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庞某利用休息日及业余时间为陈某所在公司承建的绿地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海逸公司给付庞某12万元报酬,庞某予以收受。此后,庞某并未实际参与任何工作,而陈某却送给庞某12万元。案发后,12万元被检察机关从庞某家中查获并追回。

控方: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十一

被告人顾某利用自己是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的身份,先后以每吨低于公司当时定价300—1000元不等的价格,私下与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

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停止使用的“煤气公司气站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煤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顾某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至案发时,顾某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 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6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1077790.71元,将余款478609.29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 12月 30日,顾某在煤气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控方:顾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方:顾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十二

韩某,男,35岁,已婚,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何某,女,26岁,未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

佳佳食品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拟对其罚款100万元。佳佳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老同学何某,请其找韩某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可以让何某到佳佳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还不用上班。何某便请求韩某出面协调,还将事成后能到佳佳公司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随后,韩某找到其大学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某,请其对佳佳公司高抬贵手。胡某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并告知该案是韩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分管副局长签批同意,佳佳公司被免予行政处罚。

事后,王某觉得让何某当副经理不合适,便决定把公司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何某以示感谢,何某接受后,将此事告诉韩某,韩某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车太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何某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办事、他给报酬,人之常情,跟你什么关系!”说完,摔门而去,两人不欢而散。案发时车辆由何某占有,但一

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控方:韩某构成受贿罪 辩方:韩某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十三

巫山市市长高海2010年4月经广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钱枫介绍认识该公司女职员小华,并与小华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年6月,钱枫为使高海帮助其承揽工程,谎称小华怀了高海的孩子,建议高海出100万元了结此事。高海信以为真,答应出100万元,但称现在手头没钱,钱枫遂提出自己帮高海出50万元,另50万元先由高海找个朋友垫付,待高海帮其承揽一个工程后再从工程利润款中支出。高海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朋友张强说:“我有个搞工程的朋友叫钱枫,需要50万元资金周转,你借给他,我来担保”,张强当即答应借50万元。随后高海要钱枫去张强处取钱。钱枫在张强处拿了50万元,为掩盖小华未怀孕的真相,其将小华从公司辞退并给其10万元让她到外地发展。同年7月,高海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帮钱枫承揽到一建设工程,同年12月钱枫从工程利润中支付50万元给了张强。

控方:高海构成受贿罪。 辩方:高海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