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发〔2014〕134号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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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14]134号

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旗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我旗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鄂尔多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伊金霍洛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党办政字?2013?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中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凡具有本旗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旗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旗住房委员会是我旗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我旗境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宏观调控和协调工作,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下称旗房委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旗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1.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

2.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是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由旗房委办组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四)开发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方可与旗房委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议,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五)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应控制在60—100平方米之间。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在我旗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根据条件要求应向旗房委办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2.各级对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文件; 3.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4.建设项目详细规划;

5.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设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6.详细填写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

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明确所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格标准和销售价格标准; 7.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 1.旗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办。

2.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3.由市住房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在本旗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供应对象和申购条件 (一)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