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发〔2014〕134号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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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如有出租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 (六)退出方式

1.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放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的,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但因特殊原因需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优先回购,由政府按照当年售价考虑房屋折旧后回购,房屋装修等费用不予补偿。

2.购房人补交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差价取得完全产权: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向政府补交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剔除折旧后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差价的70%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购买其他住房等原因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的,购房人可向政府补交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剔除折旧后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差价的100%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3.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发生变动需退出的。 (1)夫妻双方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离婚的,在办理《离婚证》满6个月后,经双方协商,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归其中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在购买其他房屋时将不再受限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购买其他房屋时不再受限制。 (七)具体实施步骤

1.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本人同意,且政府有能力回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购房人提出申请

购房人主动放弃房屋产权的,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等手续,向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有关部门审核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购房人提出退房通知,购房人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予以退出。不予退出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验收保障性住房

购房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有关手续前,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对房屋完好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验收,如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人须对房屋进行修缮,确保房屋整体完好。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算房价

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当时售价及房屋的完好程度对所退出的房屋进行定价。 (4)收回房屋

购房人在办理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相关手续后,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所退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等。 (5)退还房款

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最终确定的房价,报旗财政部门退还购房人房款。 2.补交市场差价取得完全产权

(1)购房人提出申请

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向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算房价

购房人提出补交市场差价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后,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最新的房屋市场参考价,对房屋价格进行核算。具体计算方法:在房屋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考虑成新等因素后计算出房屋当前市场参考价,核减当时售价后得出市场差价,按照本办法前款70%或100%补交差价的相关规定,核算出补交的差价。

(3)补交差价

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当年同地段同类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参考价等因素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阿镇地区二类地块住宅用地最低地价为428元/平方米,购房人依据上述标准向旗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税金。由购房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金。

交纳剩余差价。购房人将应补交的市场差价剔除土地出让金、除购房人承担的其他税金后的剩余资金上缴旗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和建设资金。

(4)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购房人凭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和财政部门房屋差价缴款等相关票据到旗国土部门按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补交差价等相关票据,向购房人办理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由旗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旗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税费减免等情况。旗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旗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旗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三)旗房委办负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旗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四)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规范施工、不规范销售、擅自提价、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等行为,旗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项目计划,取消建设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各相关部门依法追缴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补缴已减免的税费。

(五)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旗房委办追回所购住房或者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并依法追究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核查、审批等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经评估认为应当继续施行的,重新公布。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1?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