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17讲《安全生产法》之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十四)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17讲《安全生产法》之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十四)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eb1ad794a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14

㈡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例】《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一大突破。 A.刑事赔偿 B.经济补偿 C.民事赔偿 D.国家赔偿 【答案】C ㈢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等。

【例】《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A.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B.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C.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答案】D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其他主体

B.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第 1页 /共 5页

D.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答案】D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㈠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㈡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

主要有两种情况:

⑴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⑵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㈢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注意两点:⑴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⑵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㈣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三是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第 2页 /共 5页

为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此次法律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

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包括原来未规定处罚的一些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如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对安全生产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由原来规定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应当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增强了法律责任的针对性,体现出“罚到痛处”的精神,增加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4条)

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第60条) 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第60条)

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60条)

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62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4项违法行为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同时,为了防止有所遗漏,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还在本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述4种情形之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更为周全、严密。

从本条的规定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降级或者撤职,刑事责任则主要是根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给予的行政处分有()。

第 3页 /共 5页

A.记大过 B.降级 C.降职 D.撤职 E.开除 【答案】BD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1条)

本条仅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没有具体规定由谁给予处分以及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例】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制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责令改正,并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A.公安机关 B.监察机关 C.纪检部门 D.人事部门 【答案】B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69条)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

(1)行政处罚。具体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还应当吊销其相应的资质,不得再继续从事有关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安全生产法》将原规定“撤销其相应资格”修改为“吊销其相应资质”,这样更为

第 4页 /共 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