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员工考取职称及资格证书的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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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补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报考条件

1)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2)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6.7.2 取证流程

1)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2)执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如下

(一)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 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6.8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表明已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律师职业资格,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备该证书同时是在其他行业及单位、组织中从事法律事务、法律专业工作的唯一任职资格凭证 6.8.1 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6.8.2 取证流程

1)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时间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发布司法考试大纲;6月初发布报名信息;6月中旬开始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初进行现场确认;9月的第三个周末考试;11月中下旬开始查询成绩;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2)申领程序:

(一)审验身份证、学历证,并提交省司法厅复核;

(二)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三)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五)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六)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七)按司法部、省司法厅书面通知要求,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书;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3)申领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6.9 证券从业资格证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 6.9.1 申请条件

1)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

2)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3)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6.9.2 申请程序

1)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2)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3)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6.9.3 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何两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一级资格证书(蓝色)。 通过基础科目及其他四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二级资格证书(紫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