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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
量权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吉省价法[2013]12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吉省价法〔2013〕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省物价局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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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和《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指经法律和法规授权、具有价格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价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年终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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