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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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稿 请勿外传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

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讨论稿 2007年4月25日)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任期内不稳定问题,目前此问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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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说明】地方党委的秘书长一般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秘书长的,应当按党委常委职务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不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秘书长是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属于本级政府的领导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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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因不属于正职领导成员,可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答: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指党政领导职务在一个任期内因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担任该职务的领导干部不能超过一次,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为了强调不能以\工作特殊需要\为由,频繁调整干部,以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这款规定,主要是从量的方面对一个职务在一个任期内的人员变动情况作了限制。这个限制是针对一个具体职务,而不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而言的,在一个职务任期内,因为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干部,该职务的人员变动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因此,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问: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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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

答:累计计算。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七年,其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时间累计达到十五年,不能再继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副处级层次的领导职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打破领导职务\终任制\,避免干部在同一层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限任职,从而进一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推进干部的新老交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是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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