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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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事务档案,是法务人员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务人员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能和作用。为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务人员承办法律事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负责。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档案分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两类。

第四条 法律事务档案按年度以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由两个以上法务人员共同承办的同一件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 法务人员承办跨年度的法律事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法律事务档案分正卷和副卷,正卷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副卷按本指引立卷,存入正卷的文本在副卷中存复印件或复制件。副卷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保管。

第五条 法务人员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除用计算机制作的以外,都必须用钢笔、碳素笔或黑色中性笔书写、签发,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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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法务人员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法务人员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收集、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法务人员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档一份,但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 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二) 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人可将其照片及实物证据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法律事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诉讼事务--民商事代理卷

1、《诉讼案件审批表》或《被诉案件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3、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答辩状; 4、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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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6、阅卷笔录;

7、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

8、汇报材料; 9、集体讨论记录; 10、出庭通知书; 11、庭审笔录; 12、代理词;

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二)非诉讼事务卷 1、《法律咨询表》; 2、申报单位情况介绍材料; 3、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

4、重大、疑难事务集体讨论或汇报记录、领导批示; 5、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修改的文本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6、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 劳动争议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等诉讼事务卷顺序参照民商事代理卷排列。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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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四条 承办人用钢笔、碳素笔或黑色中性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五条 诉讼事务的承办日期以《诉讼案件审批表》或《被诉案件登记表》的报送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

非诉讼事务的承办日期以《法律咨询表》的报送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具体事务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文书材料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装订整理:

1、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5、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6、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 诉讼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封签。非诉讼案卷可按月分类装订。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十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移交档案管理人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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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案卷除移交公司保管的正卷外,法律事务机构不保留副卷。

第二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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