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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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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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46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2 / 4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一)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 / 4

(二)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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